辽宁中弘信冶金技术有限公司

芜湖宇立锅炉有限公司与辽宁中弘信冶金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91民初1747号
原告:芜湖宇立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卫,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中弘信冶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8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宇立锅炉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中弘信冶金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宇立锅炉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宇立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1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芜湖宇立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