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水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蒙水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民辖终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佳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蒙水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合,董事长。
上诉人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蒙水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4民初65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江西园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20)内0724民初659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江西园林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蒙水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过审查蒙水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蒙水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专属管辖。综上所述,上诉人江西园林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静超
审判员 薛忠卫
审判员 丁 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崔佳祺
书记员 谢 楠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