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思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内蒙古思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25民初4952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内蒙古思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技工学校综合培训楼。
法人代表:高宏达。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思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许云廷
审判员韩国柱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辉
书记员刘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