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83执759号
申请执行人:嵊州联合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路528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梁子芳,总经理。
被执行人:嵊州市汇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裘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嵊州市银河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仙岩镇仙岩村。
法定代表人:王奕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裘江,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裘洪波,女,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王奕新,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杨忠娟,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嵊州联合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汇业建设有限公司、嵊州市银河铝业有限公司、裘江、裘洪波、王奕新、杨忠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3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嵊州联合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裘江偿还申请执行人嵊州联合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律师代理费合计人民币202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嵊州市汇业建设有限公司、嵊州市银河铝业有限公司、裘洪波、王奕新、杨忠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嵊州市汇业建设有限公司、嵊州市银河铝业有限公司、裘江、裘洪波、王奕新、杨忠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嵊州市银河铝业有限公司、嵊州市汇业建设有限公司、裘江、裘洪波、王奕新、杨忠娟逾期未履行但报告了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嵊州市汇业建设有限公司、嵊州市银河铝业有限公司、裘江、裘洪波、王奕新、杨忠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能查到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实地调查也未能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2020年7月20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嵊州市银河铝业有限公司、嵊州市汇业建设有限公司、裘江、裘洪波、王奕新、杨忠娟拒不履行但报告了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嵊州市汇业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嵊州市银河铝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裘江、裘洪波、王奕新、杨忠娟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嵊州市汇业建设有限公司、嵊州市银河铝业有限公司、裘江、裘洪波、王奕新、杨忠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83执7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袁雷垒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楼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