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宏博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襄某某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跃跃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辖终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春园东路天润颐景园1幢32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跃跃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大道以南、泵站河以西长江**年城A3号楼12层8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襄***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跃跃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6民初150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襄***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双方虽然签订的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但该合同名为租赁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本案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双方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的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约定。涉案的工程位于湖北省宜城市,故本案应由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管辖。2.被上诉人以侵权事由提起的赔偿诉讼,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湖北省宜城市,应由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武汉跃跃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武汉跃跃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根据《旋挖钻机租赁合同》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涉案的《旋挖钻机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或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上述约定,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因被上诉人武汉跃跃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系该合同的甲方,其住所地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武汉跃跃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据此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襄***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静 审 判 员 李 钢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吴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