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渤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渤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5民催8号
申请人:北京渤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北京渤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申请人北京渤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丢失银行转账支票一张(出票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持票人:北京渤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开发区支行,出票人帐号:×××,票据号码:×××,票面金额:19167元,出票日期:2017年9月18日,收款人:北京渤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背书人: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因其未按要求办理登报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北京渤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