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思雅窗饰布艺有限公司

合肥市某某窗饰布艺有限公司、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04民初13069号 原告:合肥市**窗饰布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安徽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3156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中医院),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004647W。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市**窗饰布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窗饰公司)诉被告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中医院)(以下简称安徽中医药大学一附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市**窗饰布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窗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171621.2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从起诉之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本清止息);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从起诉之日起算,按照未付合同款的0.5%/天计算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6月20日就医用隔帘的采购及安装签订了《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采购医用隔帘项目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医用隔帘5000㎡。合同中明确了被告的具体采购需求,包括品名、单位、数量、综合单价等,被告应当在原告安装后付清合同款,但被告并未及时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拖欠合同款,现已欠付两年。被告拒绝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因此,原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安徽中医药大学一附院辩称:1、原告计算金额与招标文件和评选文件不符,根据中标通知书和招标文件,窗帘面积是暂定5000平方米,据实结算,而在原告完工后,我方就原告送审的窗帘面积进行了审核认定,确认金额是95003.4元,扣除依据是根据招标文件和评选文件,窗帘要求褶皱比是1.8:1,而非原告认为的需要将窗帘全部拉平计算面积;2、由于原告对我方按照招标文件的资料作出的审定金额不认可,所以一直拒绝领取合同款,因此被告不存在不支付款项的违约行为,原告主张利息和滞纳金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6月20日,安徽中医药大学一附院(甲方)与**窗饰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采购医用隔帘项目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医用隔帘,数量5000㎡(暂定),综合单价为36元,注:乙方按照隔帘面积(沿导轨拉伸到边后测量)的平方米为单位进行综合单价报价,总面积暂按5000平米,按时结算;本合同使用固定单价,供货安装期限为签订合同起至隔帘安装完成,并经院方确认为止,总工期不超过30天,免费质保期2年;本工程无预付款,所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后一次性付至95%,剩余5%为质保金,保修期满两年后付清;第五条约定,甲 方不能及时按合同付款,则应当自逾付款第5日起,每天按当期应付未付合同款的0.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甲方应付费用拖欠60天后,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承担的管理目标及责任。合同附件《采 购需求》中约定,招标内容为医用病房隔帘。隔帘面积暂定为5000平米,按实结算;技术标准:医用隔帘,布打褶与导轨比例不低于1.8:1。 合同签订后,**窗饰公司按约向安徽中医药大学一附院提 供了医用隔帘。**窗饰公司提供的由安徽中医药大学一附院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窗帘明细表载明医用隔帘面积为4767.58㎡。此后,安徽中医药大学一附院内部审计,对医用隔帘面积核定为2638.98㎡。因双方对医用隔帘面积计算方法意见分歧较大,安徽中医药大学一附院至今未向**窗饰公司支付货款。2021年11月1日,**窗饰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安徽中医药大学一附院按医用隔帘面积4767.34㎡支付货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窗饰公司陈述其隔帘安装完成日期为2019年12月5日,安徽中医药大学一附院陈述完工日期为2020年3月10日。 上述事实,有原告所提供的《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采购医用隔帘项目采购合同》、安徽省中医院医用隔帘窗帘明细表、照片,被告所提供的《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艺苑采购医用窗帘项目比选文件》、原告的《参选文件》第三次报价表、采购合同、成交通知书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采购医用隔帘项目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医用隔帘,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关于货款金额,双方对隔帘单价均无异议,仅对原告方实际交付医用隔帘的面积计算方式有争议,原告主张医用隔帘面积应按实际面积(即隔帘的宽度乘以高度)计算,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隔帘在符合1.8∶1褶皱标准基础上,以导轨到墙两端的长度乘以隔帘高度计算面积,双方存在的差异仅为有褶皱的隔帘是否要乘以1.8倍,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对隔帘面积的计算方式仅笼统概括为沿导轨拉伸到边后测量,结合部分隔帘规定布打褶与导轨比例不低于1.8:1,有褶皱的隔帘按导轨到墙两端的长度乘以隔帘高度乘以1.8倍,不违反合同约定,且与合同约定的原告提供医用隔帘面积暂定5000㎡基本一致,故被告应按原告主张的医用隔帘面积4767.34㎡支付货款,因原告提供的医用隔帘保修期未满两年,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95%的货款即163043元(4767.34㎡/×36元/㎡×95%)。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滞纳金,属重复主张,本院仅支持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原告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合肥市**窗饰布艺有限公司货款163043及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市**窗饰布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2元,本院减半收取1866元,由合肥市**窗饰布艺有限公司负担86元,被告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来负担1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 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