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县交通局

***与蓟县交通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蓟民初字第7911号
原告魏士金。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蓟县交通局,地址蓟县人民西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士金诉被告蓟县交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士金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