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县交通局

***与蓟县交通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蓟民初字第7621号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蓟县交通局,住址:蓟县人民西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明珍诉被告蓟县交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