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5民终9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宁县大战场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晧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2,**天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中宁县大战场镇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晧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23)宁0521民初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宁县大战场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宁县大战场镇人民政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宁县大战场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372元,减半收取23686元,由上诉人中宁县大战场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