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晧顺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水投清水河城乡供水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95193号 财产保全申请人: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江山路282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胜利街35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晧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大世界商务广场E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创业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新堡镇创业村。 法定代表人:***。 财产保全申请人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晧顺建设有限公司、**创业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9,651.4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申请人**晧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8,032.7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申请人**创业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814.0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人民币279,651.4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晧顺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228,032.7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创业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30,814.0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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