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晧顺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水投清水河城乡供水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95193号之四 原告: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江山路282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水投清水河城乡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枕水巷159号B10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胜利街35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晧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大世界商务广场E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水投清水河城乡供水有限公司、**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212元,两项合计人民币3,237元,由原告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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