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204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一九四煤田地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白石崖矿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一九四煤田地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白石崖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查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204民初21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白石崖矿业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陕西省一九四煤田地质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白石崖矿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一九四煤田地质有限公司工程款320919.58元及滞纳金2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7609元,以上合计528528.58元。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5月28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白石崖矿业有限公司交纳了执行费760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0)陕0204执1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