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3447号
原告:陕西省一九四煤田地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
法定代表人:岳正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宝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省一九四煤田地质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宝泰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陕西省一九四煤田地质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6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陕西省*城市XX镇西北庄磁铁矿地质普查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预计工程量:磁法测量1035个磁法测点;钻孔7个,工程量为3600米;工程测量7点,1/万地质测量1.8k㎡,剖面线测量2.1km;化验测试229件。提供完整的地质普查报告,保证普查报告的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并通过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评审中心通过。总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月。工程价款:工程总费用(含税)不超过350万元,综合单价为972.22元/米。付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前2011年5月19日预付工程款35万元,野外施工后,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每完成一个孔,被告支付原告已完工程价款的60%,普查报告通过国土资源厅评审中心评审,全部资料移交被告后,被告按工程总包费用进行结算,结算完毕30日内付清余款,原告向被告出具发票。被告拖延原告普查费用,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从次月起每拖延一个月支付拖欠普查费用总金额的0.5%。因原告造成普查报告无法通过评审,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应给被告赔偿合同总价款额的80%。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施工。2011年12月1日,双方签订《*城市西北庄磁铁矿普査补充设计调整方案》,对部分施工钻孔进行调整,追加和调整了4个钻孔。分别为孔号ZK1301深度440m,ZK1101深度460m,ZK1103深度465m,ZK1000深度535m。2011年12月30日,双方就原告完成全部合同普査工程签订了《陕西省*城市XX镇西北庄磁铁矿地质普查预结算单》,确认原告普查施工工程价款为3333810.44元。2013年3月15日,双方签订《*城市XX镇西北庄磁铁矿工程款支付及报告编制协议》确认,原告施工的被告*城市XX镇西北庄磁铁矿项目工程款总计5156304.88元。被告已支付165万元。双方约定:1、被告支付工程款130万元,原告一月内完成报告编制;2、被告支付工程款60万元,原告一周内将报告送至省国土厅评审中心审查;3、被告支付工程款150万元,原告在三个月内按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报告,汇交地质资料,领取备案文件;4、原告按合同要求将地质资料汇交于被告,被告一月内支付剩余工程款106304.88元。原告依约编制了《陕西省*城市XX镇西北庄磁铁矿详查地质报告》,并于2013年6月9日将《陕西省*城市XX镇西北庄磁铁矿详查地质报告》送审陕西省国土资源规划与评审中心,2013年12月24日补偿修改完成,并经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国土资储备【2014】18号)文件评审备案通过。期间,被告分三次付款220万元,合计付款385万元,剩余1306304.88元至今未支付。多年来,原告无数次找被告负责人或经手人催要工程款,每年安排工作人员前往被告单位并向被告发出《对账单》和《催款函》均无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06304.88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4月19日至今拖欠工程款的银行利息38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根据原告提交《磁铁矿地质普查施工合同》显示,工程所在地为陕西省*城市XX镇西北庄,属于陕西省*城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本案应移送至陕西省*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陕西省*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程俊
打印:扈艳红校对:程俊2020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