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222执恢69号
陕西省一九四煤田地质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一九四煤田地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屹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222民初3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屹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一九四煤田地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剩余工程款203768.6元、律师费14000元、案件受理费6000元、合同约定违约金213727.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屹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自觉履行223768.6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462元;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一九四煤田地质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合同约定违约金213727.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222执恢69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9月16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