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802民初3567号
原告:陕西省一九四煤田地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正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妮(实习)。
被告:志丹县海江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一九四煤田地质有限公司与被告志丹县海江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陕西省一九四煤田地质有限公司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万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