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一九四煤田地质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长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富邦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陕西省一九四煤田地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28民初1056号
原告:西安长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
法人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延安富邦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狄海波,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省一九四煤田地质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铜川市。
法定代表人:岳正喜,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长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富邦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陕西省一九四煤田地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安长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长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94元,减半收取计4497元,由原告西安长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