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公路管理局

某某与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公路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0民初5493号
原告***。
被告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河西区珠江道77号增1号。
法定代表人熊光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干部。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原告***与被告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东丽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