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公路管理局

某某与天津市东丽区公路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0民初7803号
原告:***,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13号。
负责人:***,局长。
原告邱学力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公路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邱学力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学力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邱学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静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