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公路管理局

天津市东丽区公路管理局与北京宏正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津0110民初466号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正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兴贸一街12号院2号楼8层92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公路管理局与被告北京宏正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公路管理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京宏正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东丽区公路管理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9227元、拖车费100元,总计1932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7月12日9时36分许,席满富驾驶北京宏正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京A×××××号货车,沿金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京塘高速口时,其车辆前部撞击***驾驶的天津市东丽区公路管理局所有的津D×××××号车辆后部,造成***及其车内乘车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未予赔偿,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北京宏正通物流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合理赔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辩称,车损数额过高,认可12068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2日9时36分许,席满富驾驶京A×××××号货车,沿金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京塘高速口时,其车辆前部撞击***驾驶的天津市东丽区公路管理局所有的津D×××××号车辆后部,造成***及其车内乘车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席满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焦瑞恒、***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天津市东丽区公路管理局的受损车辆经天津市伟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修复,为此,天津市东丽区公路管理局支付车辆维修费19227元、拖车费100元。
席满富驾驶的京A×××××号货车,该车辆的所有人系北京宏正通物流有限公司,席满富系北京宏正通物流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系职务行为。该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额度为500000元。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席满富驾驶机动车辆,未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并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客观正确,应予维持。鉴于席满富系被告北京宏正通物流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系职务行为,应由北京宏正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给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公路管理局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北京宏正通物流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事故车辆已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上述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公路管理局赔偿保险金。保险赔付以外的损失,由被告北京宏正通物流有限公司赔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公路管理局车辆修理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公路管理局车辆修理费17227元、拖车费100元,总计17327元。
履行办法:上列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公路管理局。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北京宏正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