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辰执字第0155-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交通局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交通局与被执行人马更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辰民初字第059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