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辰执字第015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交通局,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发路4号。
法定表人单新源,局长。
被执行人马更贤。
被执行人李四君。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交通局与被执行人马更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马更贤应赔偿申请人房屋损失324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其退休金账户且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更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马更贤欠款数额较大,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朱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