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庆林民初字第7号
原告天水长城成套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北京,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西安,男,汉族,陕西省彬县人,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彬县人,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长城成套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西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水长城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长城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长城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天水长城成套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