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502执6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水长城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亚会,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金霍洛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天水长城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水长城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鄂尔多斯焦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焦电公司邮寄送达了(2018)甘0502执66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要求被执行人鄂尔多斯焦电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货款100070.01元、逾期付款损失9923.38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31元(截止2018年7月5日,之后利息另算),合计113624.39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鄂尔多斯焦电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无互联网银行余额,对其名下的汽车一辆进行了查封(未控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对其作出拘留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执行函,要求将***予以查找、控制,但是,经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至今未找到***本人。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