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玉县宏宇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右玉县供销加油站与被告右玉县宏宇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623民初128号
原告:右玉县供销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站长。
被告:右玉县宏宇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有英,公司负责人。
原告右玉县供销加油站与被告右玉县宏宇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2018年5月23日,右玉县供销加油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右玉县供销加油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9元,由右玉县供销加油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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