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玉县宏宇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右玉县宏宇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全生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623民初352号
原告:右玉县宏宇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右玉县威远镇后所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生宇,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天津全生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为天津天泰鸿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号1-1-170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右玉县宏宇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全生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右玉县宏宇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280万元,及从2011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加收50%罚息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8月7日,原告与太原三元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合作,共同设立右玉银海草食畜工程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原告以牧草地、基础设施、建筑工程、种羊等实物出资,并经山西华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其房屋建筑估价为200.13万元、机器设备估价为41.32万元、土地使用权估价为210万元、存货(种羊等)估价为178.56万元,合计630.01万元。后右玉银海草食畜工程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经过几年发展,原告在该公司的股权价值总额上升为690万元。2011年1月19日,原告与天津天泰鸿茂投资有限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款为690万元,天津天泰鸿茂投资有限公司一次性购买原告持有原右玉银海草食畜工程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23%的股权。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天津天泰鸿茂投资有限公司并未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而是在2012年经双方口头协商,天津天泰鸿茂投资有限公司先退还原告于2008年投入右玉银海草食畜工程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部分财产。天津天泰鸿茂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退还原告房屋建筑折抵股权转让款200万元,2014年退还原告土地使用权折抵款210万元,现尚欠原告股权转让款280万元。天津天泰鸿茂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0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天津全生农林投资有限公司;2013年8月13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天津全生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告多年来一直与被告代表及被告的全资子公司山西全生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为右玉银海草食畜工程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沟通协商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但被告方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右玉县宏宇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天津全生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2019年9月17日,本院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其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期限已届满,原告仍未能提供。故对其起诉,应以被告不明确为由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右玉县宏宇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00元(缓交),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