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明动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明动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掌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3知民初94号
原告:广州明动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忠火,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卓雯,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掌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广州明动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掌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明动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收到本院出具的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明动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屈 昕
审判员 谭卫东
审判员 刘培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知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