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伍德泰勒泵业(昆山)有限公司

宋满与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民终130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满,女,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永英(系宋满的丈夫),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655号7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雅丽,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伍德泰勒泵业(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南淞路111号B-3。
法定代表人:STEPHENMCQUILLAN,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傲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满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服公司)、被上诉人海伍德泰勒泵业(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伍德泰勒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6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外服公司支付宋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8,896元,海伍德泰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主要事实和理由:1、证人一审中讲到了其工作内容,不是没有提供劳动。证人陈述的内容,不足以证明宋满向公司隐瞒了证人入职一事。一审对证人陈述的内容理解有误,认定宋满违反忠诚义务及基本职业操守,认定错误。2、一审庭审中,有关邮件搜索不到,并不能说明没有相关的邮件往来。本案中并没有对单位所控制下的邮箱进行检查鉴定,一审认定宋满擅自报销商业保险费用、课程培训费、解聘员工和借款的事实,缺乏依据。3、海伍德泰勒公司没有提供实行的审批权限计划说明和内容,无法界定什么是非工资福利,不能说明宋满超越职权报销培训费。4、一审中对方提供的劳动合同,是宋满作为总经理和自己签署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用于缴纳社会保险,不具有法律效力。单位基于无效劳动合同的约定来解聘总经理,理由不成立。签字的聘用合同是有效的,本案中应依照一审中宋满提供的签字的聘用合同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外服公司、被上诉人海伍德泰勒公司辩称:不接受宋满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宋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外服公司支付宋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8,896元,海伍德泰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宋满于2008年7月1日入职外服公司,由外服公司派遣至海伍德泰勒公司担任总经理。海伍德泰勒公司为明确与宋满的权利义务,双方又签订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宋满工作岗位为总经理,每月工资为97,350元,宋满应遵守海伍德泰勒公司的规章制度,宋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海伍德泰勒公司规章制度的,海伍德泰勒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宋满必须遵守《员工手册》及海伍德泰勒商业行为准则。海伍德泰勒商业行为准则规定:“……(4)员工不得在没有正当管理层授权的情况下,以海伍德泰勒公司名义进行任何交易或运用海伍德泰勒公司的资产。所有文件、记录必须与海伍德泰勒公司财务手册中所列条例相符……(7)员工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与海伍德泰勒公司有生意往来的任何私营企业投资谋利。(8)员工未经总经理书面批准或未做出澄清前不得与其直系亲属所属公司有生意往来。海伍德泰勒有赖于全体员工的忠诚正直来共同维护海伍德泰勒公司资产不被损害、欺盗及擅自挪用。不当违规行为亦应包含通过欺诈手段盗用海伍德泰勒资产谋取私利。”宋满在海伍德泰勒公司工作期间,负责公司的全面运营。2018年8月23日,海伍德泰勒公司以宋满存在非法侵占公司财产、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严重违反了劳动者应当依法、诚实信用地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原则,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为由将宋满退回外服公司。外服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解除与宋满的劳动合同。宋满于2018年8月31日收到外服公司寄送的解除通知。宋满于2018年10月15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外服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8,896元,并由海伍德泰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会对宋满的请求裁决不予支持。宋满不服仲裁裁决,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另查明,2017年11月9日,海伍德泰勒公司集团首席财务官发给宋满主题为审批授权书的电子邮件。当日,宋满转发给海伍德泰勒公司员工,明确该审批授权书计划于2017年11月30日开始全面实施,其目的是保护集团免受因过去的不规范行为所带来的风险。该审批授权书规定,总经理对于人力资源管理项目中“新的非工资福利的适用”(例如:养老金、医疗保险)无申请或审批权限,对人力资源项目中“员工劳动合同的强制解除或与其达成和解”有申请权,无审批权。
一审再查明,宋某系宋满的姐姐,曾由外服公司派遣至海伍德泰勒公司做销售。2016年9月9日,宋某以邮件方式提出辞职,并表示“感谢上帝,我不必再去上海办公室了,与你们这群丑陋的销售团队坐在同一个房间……对我来说是一种折磨,你们这群人太糟糕了,我不想成为其中的一部分,请让我走吧。”2016年9月9日,海伍德泰勒公司IT员工根据宋满要求,取消宋某电子邮件访问权限,并将宋某邮件收件人设置为宋满。2017年3月10日,宋某与外服公司劳动关系解除,外服公司向宋某开具退工证明。宋某离职前每月工资为10,000元。2017年4月18日,外服公司工作人员发邮件给海伍德泰勒公司财务人员,告知外服公司打电话给宋某就其后续签订劳动合同事宜进行联络,其并不知情,要求海伍德泰勒公司与宋某沟通后通知外服公司。2017年6月1日,宋某与外服公司签订期限自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由外服公司派遣至海伍德泰勒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销售员,月薪3,600元。2017年6月9日,宋满向公司集团财务人员发邮件,上报海伍德泰勒公司员工名单及相关信息,但未将宋某作为公司员工予以上报。海伍德泰勒公司支付宋某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工资47,072.44元,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管理费共计21,786.88元。
宋满在职期间,购买了2009年1月21日至2041年1月24日期间的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守御人生两全保险,每年保险费14,250元,为其丈夫鲍永英购买了2009年1月20日至2041年1月20日守御人生两全保险,每年保险费16,380元,后于2015年退保,并有返现。2011年至2013年期间,宋满为其本人、丈夫及儿子增购了为期一年的中国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环球团体医疗保险,每年保费共计41,383元,保费逐年递增,后于2015年退保。2015年至2018年,宋满为本人、丈夫、儿子购买了香港AXA保险公司一年期的安盛医疗保险,2015年至2018年保险费分别为65,974.45元、83,688元、78,626.70元、46,328.90元。宋满于2016年12月13日增购了2016年12月13日至2036年12月1日的英国保诚医疗保险。上述保险除中国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环球团体医疗保险由海伍德泰勒公司购买,其余保险皆由宋满以个人名义购买,后由海伍德泰勒公司予以报销。
2017年9月18日,海伍德泰勒公司为宋满报销培训课程费用108,000元。2017年12月1日,宋满审批报销员工胡某课程费24,900元、于某培训费58,000元。2018年4月24日,海伍德泰勒公司离职员工周某申请劳动仲裁,2018年5月15日,宋满审批同意海伍德泰勒公司支付周某离职经济补偿共计75,000元,该案以撤诉结案。
宋满每月工资为97,350元。海伍德泰勒公司每月按86,000元工资标准向宋满发放工资,并按此工资标准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宋满每月余额工资11,350元,海伍德泰勒公司在年底以年终奖形式予以一次性发放,并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6年8月7日、2017年3月17日,海伍德泰勒公司分别与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了2份汽车租赁合同,海伍德泰勒公司按约支付相应价款。XX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为鲍某,系宋满丈夫鲍永英的兄弟。
一审庭审中,海伍德泰勒公司提供如下证据:2016年7月至9月、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的员工考勤表,证明宋某自2017年6月1日重新入职起从未到海伍德泰勒公司上班,亦从未为海伍德泰勒公司提供过任何劳动,宋满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表示宋某系销售人员,上班时间不固定,不需要打卡考勤。外服公司对该证据表示无法确认,其不清楚,主张基于海伍德泰勒公司需要聘用宋某,故宋某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由海伍德泰勒公司向外服公司提供;宋某在职期间的考勤由海伍德泰勒公司负责,与外服公司无关;宋某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由海伍德泰勒公司委托外服公司缴纳。
宋某作为证人到庭陈述,其辞职后又与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海伍德泰勒公司做销售,工作内容基本没变化,主要是在外面跑业务,请客户吃饭,但没有业绩,也没有报销过任何费用,也无处可以报销,其工作邮箱之前离职时被关闭,之后再无开启过,至于其工作内容,2016年前其还记得,之后想不起来了,公司发放工资发放至何时其也不记得了,之后公司未发放工资,其也没有向公司主张过。宋满对证人宋某的陈述表示没有异议,海伍德泰勒公司对证人宋某的陈述有异议,表示其从未提供劳动。外服公司认为证人宋某与宋满有利害关系,其证词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也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本案海伍德泰勒公司因宋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海伍德泰勒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将宋满退回外服公司,外服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宋满的劳动合同。本案争议焦点是外服公司解除与宋满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解除的理由是否成立。海伍德泰勒公司将宋满退回外服公司,外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有以下几点:1、宋满在海伍德泰勒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利用总经理职务雇佣并放任其姐姐宋某在公司“吃空饷”之行为,即是指宋某自2017年6月1日起从未在海伍德泰勒公司上过班,也未提供过劳动,但却从公司领取工资,并由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及管理费。海伍德泰勒公司主张宋满作为公司总经理,授意外服公司与宋某签订劳动合同,由外服公司派遣至海伍德泰勒公司做销售,约定每月工资3,600元,其目的是让公司按本市职工最低社保缴费标准为宋某缴纳社保。宋满主张宋某再次入职海伍德泰勒公司做销售,因其工作量减少,故约定每月工资3,600元。关于宋某自2017年6月1日起是否为海伍德泰勒公司提供过劳动。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宋某于2016年9月9日提出离职时表达其不满情绪,称其不愿再与海伍德泰勒公司销售团队一起共事。然,宋某与外服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在不到3个月时间内,又与外服公司签订期限自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并仍被派遣至海伍德泰勒公司做销售,约定每月工资3,600元,较宋某离职前每月工资10,000元,工资相差甚远,无论是宋某的再次入职,还是月工资标准的约定,均存在有违常理的地方;其次,宋满主张宋某再次入职是因工作量减少,故降低薪酬,其在公司做销售,无需到公司打卡考勤,但宋满未能提供宋某自2017年6月1日起为海伍德泰勒公司从事销售的相关证据,宋某到庭亦未提供其自2017年6月1日起为海伍德泰勒提供劳动的相关证据,甚至对其工作内容、工资发放等基本情况均无法陈述,故一审法院采信海伍德泰勒公司之主张;再次,2017年6月9日,宋满作为公司总经理向公司集团上报海伍德泰勒公司员工名单,名单中并无宋某。关于宋满将包括临时工在内的员工均上报公司集团,却未将2017年6月1日已入职的其姐姐宋某上报给公司集团一事,宋满表示其无法解释,一审法院有理由相信宋满对宋某入职一事对公司集团有意隐瞒。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宋满姐姐宋某虽与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派遣至海伍德泰勒公司做销售,但实际未向海伍德泰勒公司提供过劳动,海伍德泰勒公司却每月支付宋某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期间工资,承担其社会保险费及管理费,宋满系海伍德泰勒公司总经理,不仅存在严重失职行为,而且对公司集团故意隐瞒宋某入职,宋满的行为,显然违反作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尽的忠诚义务及基本职业操守,外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
2、宋满擅自让公司报销其本人及家属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超越权限审批报销公司员工的课程培训费、解聘员工和解款。庭审中,宋满确认其入职前海伍德泰勒公司曾给过录用函,其中对薪酬待遇等方面作过约定,但没有宋满及其家属享有商业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劳动合同中亦未约定宋满及其家属享有商业保险待遇。但宋满主张2009年开始海伍德泰勒公司为其本人及家属报销购买商业保险费用,公司每年需要审计的,理应知晓,其也告知过公司董事林约翰,双方往来邮件中可予以查询,该主张遭海伍德泰勒公司否认。海伍德泰勒公司表示公司审计报告只是各类费用的大类项目,不会细化到具体人员,宋满从未告知其上级,公司集团并不知晓。经当庭打开宋满工作邮箱,在宋满与公司董事林约翰往来邮件中进行搜索,未搜索到涉及保险事项的相应结果。宋满作为海伍德泰勒公司总经理,应诚实守信地履行总经理的工作职责,审批报销费用更应尽到审慎义务。宋满主张在职期间为其本人及家属报销购买商业保险费用是经过投资人批准允许的,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宋满之主张,一审法院难以采纳。2017年11月9日,公司集团首席财务官发邮件给宋满,明确自2017年11月30日起海伍德泰勒公司实行审批权限计划,涉及非工资福利的适用,宋满作为公司总经理无审批权限。然,宋满明知其审批权限范围的情况下,仍事先超越其权限,再次报销了2018年其本人及家属高达46,328.90元的商业保险费用,审批员工培训报销费用、员工解除和解款项,宋满该行为显属超越其权限,违反作为总经理的职业操守及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外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
3、宋满超越职权为其本人报销商业课程培训费、故意偷逃个人所得税、违规与其亲属企业签订汽车租赁协议,谋取利益。海伍德泰勒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起实行审批权限计划,明确涉及非工资福利的适用,宋满作为公司总经理无审批权限。而宋满商业课程培训费于2017年11月30日实行审批权限计划前已报销,海伍德泰勒公司主张宋满超越职权为其报销商业课程培训费,难以成立。宋满每月工资为97,350元,海伍德泰勒公司每月按86,000元工资标准向宋满发放工资,于年底以年终奖形式予以一次性发放宋满每月工资余额部分,该行为应视为双方工资支付方式的变化,海伍德泰勒公司主张宋满故意偷逃个人所得税之主张,难以成立。海伍德泰勒公司规定是宋满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与海伍德泰勒公司有生意往来的任何私营企业投资谋利,宋满担任海伍德泰勒公司总经理期间,与海伍德泰勒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XX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某系宋满丈夫鲍永英的兄弟,而非海伍德泰勒公司规定的限定人员,海伍德泰勒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宋满在此经营业务中存在违反商业准则之行为,故该解除理由难以成立。
综上所述,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忠诚义务,该义务要求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忠实履职,不从事有损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因宋满在担任海伍德泰勒公司总经理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存在严重失职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亦未履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违反最基本的劳动纪律,海伍德泰勒公司将宋满退回外服公司,并由外服公司解除与宋满劳动关系的行为,并无不妥,宋满要求外服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8,896元,由海伍德泰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二○一九年六月十四日判决:驳回宋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宋满对一审认定其与海伍德泰勒公司签订了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提出异议,表示双方并未签订该份劳动合同,合同尾部海伍德泰勒公司的公章是宋满加盖的,海伍德泰勒公司没有签订该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海伍德泰勒公司及外服公司表示一审认定属实,并追认劳动合同中海伍德泰勒公司的盖章行为。鉴于该合同上已有相应签字盖章,一审认定该事实正确。关于宋满提出系其在合同上加盖海伍德泰勒公司印章的意见,本院随后评判。
二审中,宋满补充提供:1、二审请求及相应的理由共十六页;2、逻辑图一份,以证明解除应商讨,并经工会确认;3、关键结论不成立的理由及宋满工作简介,以证明宋满的履历符合总经理要求,单位系恶意解聘;4、关键结论不成立的理由及证人工作简介,以证明证人并非宋满直系亲属,其不存在故意隐瞒,证人是合格员工;5、最新证据证明及逻辑关系等共四页,以证明双方确认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而单位解除另一份劳动合同无效。海伍德泰勒公司及外服公司均表示,宋满提供的是其观点,而非证据,均不予认可。
二审中,宋满还提供附有翻译内容的电子邮件打印件两页,劳动合同两份,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发现宋满有违法犯罪记录前科的证明一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通过网络查询海伍德泰勒公司董事会信息的打印件一份,聘用合同一份,商业保险模板一份,2008年1月18日的英文资料等。外服公司表示以上均不属于新证据,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与外服公司无关。海伍德泰勒公司表示,以上均与本案无关。
二审另查明,2019年2月13日一审证据交换中,外服公司提供了工会出具的回执一份。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一审系由于证人未出具其有关劳动的证据认定其未提供劳动,宋满理解为一审认定证人陈述其未提供劳动,理解有误。如果宋满认为存在相应的邮件往来,则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鉴于其未提供证据,一审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宋满违反基本职业操守,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说理翔实,认定准确,判决驳回宋满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正确。二审中,宋满提出加盖公司印章的劳动合同并非海伍德泰勒公司的意思表示,双方的合同应以另一份无盖章而是签字的为准。经查,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宋满作为海伍德泰勒公司总经理,每月工资为97,350元,无论基于哪一份合同,其均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此,二审中宋满提出的该意见不影响本案的处理,本院不予审查。有关宋满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一审已予认定,双方亦无异议。宋满二审中补充的其余材料,不影响该事实的认定,不影响本案的处理,本院亦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宋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宋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蔡建辉
审判员  徐 焰
审判员  韩东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