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6893号
原告:***泰勒泵业(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南淞路111号B-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5136305H。
法定代表人:STEPHENMCQUILLAN。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肖英,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广州路204国道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147J624。
法定代表人:王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禹,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勒泵业(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泰勒泵业(昆山)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勒泵业(昆山)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勒泵业(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6元,减半收取2423元,由原告***泰勒泵业(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兴瑞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梅梓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