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伍德泰勒泵业(昆山)有限公司

***与海伍德泰勒泵业(昆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民终2366、2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辉,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伦,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海伍德泰勒泵业(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南淞路111号B-3。
法定代表人:STEPHENMCQUILL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刚,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菊,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海伍德泰勒泵业(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伍德泰勒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15284、15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后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海伍德泰勒公司无证据证明***向部门助理重复下达指令,且其与采购没有上下级关系,不应为采购的过错承担责任;海伍德泰勒公司不存在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其一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
海伍德泰勒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海伍德泰勒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其不支付***“提成工资”84279.14元;2、判令***赔偿其损失180000元。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海伍德泰勒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41213元;2、依法判令海伍德泰勒公司向其支付提成工资84279.14元(自2019年6月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业绩为8427914.03元,按业绩的1%计算),合计625492.1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09年2月入职海伍德泰勒公司,岗位为销售总监。2019年6月及2019年10月,海伍德泰勒公司两次向其供应商彼得兄弟公司下达采购订单,采购物品为完全相同的两个气封填料,第二次采购为重复采购,根据海伍德泰勒公司的发票及付款凭证显示,重复采购的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55579元(经汇率折算)。海伍德泰勒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发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工作严重失误,导致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及2019年10月22日两次订购了气封填料,因该产品为定制产品,无法再次销售,***行为给海伍德泰勒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海伍德泰勒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规定解除与***劳动关系。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海伍德泰勒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1213元;2、提成工资84279.14元;3、年终第十三薪4583.5元。海伍德泰勒公司向仲裁委反诉,请求***赔偿损失255579元,后续损失另计。该委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裁决:***支付海伍德泰勒公司损失100000元,海伍德泰勒公司支付***提成工资84279.14元,两相抵扣,***应支付海伍德泰勒公司15720.86元,对于***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该裁决非终局裁决,海伍德泰勒公司、***均不服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根据双方审理中确认,本案中公司的采购流程为:由***所在的销售部部门助理在公司内部销售系统中提交申购单,申购单经运营总监批准后转至采购部门,采购部门依据申购单向供应商下采购订单,采购部门下达采购订单后再将订单信息反馈给销售部门及相关人员用以校对。根据海伍德泰勒公司提交的两次订单下单邮件、网页截图及***与销售部门助理贾寒寒(英文名Alice)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6月11日,***(英文名Eric)通过邮件向部门助理贾寒寒下达指令,后贾寒寒为***填写采购申请单(申购单编号1040),采购申请单转至采购部门,于2019年6月13日形成订单,采购李建华在订单形成当日向经办人反馈订单信息并将邮件抄送***。2019年10月14日,销售部门助理贾寒寒再次在销售系统内部为***填写采购申请单(申购单编号1178),采购部门于2019年10月22日形成订单(与2019年6月的订单内容完全相同),同日,采购李建华向经办人反馈形成的订单信息并将邮件抄送***(该期间***陈述其在国外出差)。2019年10月22日当日,***曾向公司采购李建华发送邮件(邮件内容为FYI,即提供信息供参考)并附报价单(同2019年6月订单的报价单)。直至2020年2月底,重复订单被发现,海伍德泰勒公司随即展开调查。
一审另查明,销售助理在进入销售系统填写采购申请单时,销售人员姓名可下拉进行选择,公司内部邮件通过outlook邮箱进行往来。
一审审理中,围绕重复订单的产生原因,海伍德泰勒公司提交了***在2019年10月22日重复下单期间的邮件往来记录,以证明***在重复下单期间仍在与客户沟通,存在未发现问题的过失。邮件显示***与客户的经办人廖经理通过邮件沟通货物的进程。***反驳该沟通是在就第一次订单的发货情况进行跟进,与重复下单无关。海伍德泰勒公司同时提交了公司财务总监白莲芳(英文名jane)与销售部门助理贾寒寒(英文名Alice)的谈话记录及公司调查过程中***与财务总监白莲芳的邮件往来,以证明重复下单过错在于***。其中谈话记录内容显示:2020年3月23日,jane:“11月份的RP是你替Eric(即***)下单吗?”,Alice:“不确定”,jane:“如果10月份的PR是Alice下的,也是收到Eric的指令后才会下单对吗?”,Alice:“对,是这样”。***与财务总监白莲芳的邮件内容显示,白莲芳邮件表示该配件为客户定制的配件,由此造成公司现金流紧张且供应商对公司进行信用控制,***则陈述无法回忆起为何会产生2019年10月22日订单,但表示会推动客户形成二次需求,以挽回公司损失。海伍德泰勒公司还提供了采购李建华的情况说明,以证明两次订单的流程和下单依据。***提交与销售助理贾寒寒的微信聊天截图,其中显示2020年2月26日,***询问贾寒寒:“这个申购单还有印象吗”,贾寒寒:“想不起来了,要怎么办啊”,***:“你查下当时我给你的记录有没有,10月14日那天的”,贾寒寒:“有1040的记录,1178的没有,邮件有记录吗,我没法查”,***:“我查了,也没查到”。***同时提交与人事华秀娟聊天记录,以证明海伍德泰勒公司与***后续协商补偿金事宜,海伍德泰勒公司并未认为***存在重大过失。
围绕提成工资,***提供订单系统截图及销售合同清单,以证明***在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所有订单的销售总额及按照1%的提成比例应享有的提成工资金额。***同时提供与总经理clcoate的微信聊天截图及另两笔提成工资的申请单、申请邮件截图及明细表,以证明***提成工资的比例为1%,且***已经申请并获得过另两笔提成工资。
一审再查明,根据海伍德泰勒公司《员工手册》第46、47页“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部分第四条规定:因个人过失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海伍德泰勒公司提交员工手册的员工确认表、关于重复下单事件的会议纪要及通知工会材料,以证明***未采取补救措施及解除程序合法。
以上事实有仲裁庭审笔录及裁决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手册及确认表、采购情况说明、会议纪要、通知工会材料、第一次采购指令邮件、两次采购的订单、申请单、报价单、采购订单、发票和银行回执、微信聊天记录(与贾寒寒、公司总经理人事)、邮件截图(与财务总监、采购、人事)、社保参保证明、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银行流水、销售合同清单、订单系统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本案中,海伍德泰勒公司解除与***劳动关系的原因系2019年10月22日重复订单给公司造成损失,两次订单均依据以***名义发出的采购申请单形成,其中第一次采购申请单有***向销售部门助理发出的指令。第二次的采购申请单形成所依据的指令虽无法证实,但依据海伍德泰勒公司订单的形成流程及***作为销售总监的岗位职责,***对第二次采购申请单形成完全无法说明,存在一定过失。且根据采购流程,最终采购订单形成后,采购部门立即将订单信息抄送反馈至***处,***虽抗辩该期间其在国外出差,但不应影响其查看邮箱订单反馈信息、及时发现过失并挽回损失,直至2020年2月底该重复订单方才被发现,***对此亦存在过错。故综上,***对2020年10月22日重复订单的形成及损失结果的造成存在过错,海伍德泰勒公司据此依照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关系在实体及程序上并无不当,故***主张海伍德泰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主张提成工资,并提交销售合同清单及销售系统订单截图,海伍德泰勒公司未提供其他反驳证据,结合相应货币汇率经计算,销售金额为8427914.03元。同时根据***提供的提成的计算方式及与总经理聊天记录,一审法院确认销售提成比例为销售订单金额的1%,故海伍德泰勒公司应支付***提成工资84279.14元。
海伍德泰勒公司主张***赔偿因重复订单造成的损失,***确在重复订单事件中存在过错,但海伍德泰勒公司的采购申请单指令及填写流程亦存在疏漏,故一审法院结合2019年10月22日订单的价值、订单货物性质、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工资水平,酌定***应支付海伍德泰勒公司损失赔偿5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海伍德泰勒泵业(昆山)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提成工资84279.14元。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海伍德泰勒泵业(昆山)有限公司损失赔偿5000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两案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海伍德泰勒泵业(昆山)有限公司负担5元,***负担5元。
二审中,***提交其自行制作的公司裁员清单并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拟证明海伍德泰勒公司恶意裁员,且未与工会沟通,公司采购流程需经运营总监审批。海伍德泰勒公司对***提供的证据均不予认可,认为采购部门仅是配合销售部门工作,是否进行采购仍是销售部门决定。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本案中,海伍德泰勒公司以***2019年10月22日重复订单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海伍德泰勒公司《员工手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告知,可以作为处理双方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依据。关于违纪行为,本案所涉两次订单均依据以***名义发出的采购申请单形成,其中第一次采购申请单有***向销售部门助理发出的指令;第二次的采购申请单形成所依据的指令海伍德泰勒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发出,但根据采购流程,最终采购订单形成后,采购部门立即将订单信息抄送反馈至***处,***虽抗辩该期间其在国外出差,但不应影响其查看邮箱订单反馈信息、及时发现过失并挽回损失,直至2020年2月底该重复订单方才被发现,***对2020年10月22日重复订单的形成及损失结果的造成确存在一定过失。海伍德泰勒公司已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故其解除与***劳动关系有事实和规章制度依据,亦履行了相应法定程序,应认定系合法解除,其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海伍德泰勒公司主张***赔偿因重复订单造成的损失。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确在重复订单事件中存在一定过失,但海伍德泰勒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第二次的采购申请单形成所依据的指令确系由***发出,且海伍德泰勒公司的采购申请单指令及填写流程本身即存在疏漏,海伍德泰勒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就重复订单的形成具有重大过失或故意,因此对海伍德泰勒公司要求***赔偿其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15284、152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15284、152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海伍德泰勒泵业(昆山)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0元,减半收取为10元,由海伍德泰勒泵业(昆山)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0元,由海伍德泰勒泵业(昆山)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林李金
审判员  蒋毅颖
审判员  俞 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贞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