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宁0104执保770号
宁***物资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918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4675.27元财产的冻结。执行过程中,经我办理全完毕(经与宁夏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其公司银行账户冻结因原冻结期限到期已解除冻结),至此,本案办理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918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