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宁0104执保1244号
***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61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解除对案外人王旭名下宁(2021)金凤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宁(2021)金凤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宁(2021)金凤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三套房屋产权的查封;解除对案外人王彦明、周文丽名下宁(2021)盐池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的查封;解除对案外人王新名下宁(2021)盐池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的查封;解除对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5008526500010银行账户的冻结。现该案标的已解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人***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6113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