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辖9号 原告:***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泽,上海市联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原告***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曦劳务公司)与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源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旗法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 晨曦劳务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旭源建设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115205.23元,并支付利息105806元(利息自2020年10月29日开始起算,暂计算至2021年9月15日,后续利息直至劳务***为止),合计322101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旭源建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7日,晨曦劳务公司与旭源建设公司签订“年产10万吨活性炭及环保设备一体化项目主体扩大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晨曦劳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单位资金不到位,项目停停干干。2020年10月29日,双方经结算确认晨曦劳务公司在案涉项目劳务费累计5777417.23元,***建设公司仅向晨曦劳务公司支付部分劳务费,剩余劳务***劳务公司多次索要,旭源建设公司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前旗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原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劳务分包合同第十八条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是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庆区法院)提起诉讼。且在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期间,原、被告均同意移送至合同约定的法院管辖。遂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内0623民初1373-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兴庆区法院处理。 2022年1月19日,兴庆区法院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前旗法院管辖、且案涉合同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致管辖约定无效为由,逐级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发生管辖权争议的关键是案由如何确定及管辖约定是否有效。 立案案由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法律关系确定。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旭源建设公司将案涉工程劳务按每平方米480元的价格分包给有资质的晨曦劳务公司,案涉劳务分包合同对乙方承包方式和范围、甲方专业分包工程范围和甲方供应材料设备范围、双方责任、工程质量、劳务单价、工程结算、付款方式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案涉工程中土方、边坡支护及降水、防水、外墙、门窗和栏杆、电梯、地采暖、水电、暖通、外网、消防、弱电和安装等十三项工程均由旭源建设公司自己承担或专业分包,晨曦劳务公司仅承担项目的劳务部分。原告诉称工程因资金不到位停工且原被告已经就案涉工程劳务费进行了结算(有结算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劳务费3115205.23元并支付利息,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劳务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劳务分包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请求仲裁机构调解或向合同签订地银川市兴庆区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同时约定仲裁调解和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案涉劳务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但约定管辖法院部分有效,原被告各方在***前旗法院的谈话笔录也可以证实该管辖约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应由兴庆区法院管辖。***前旗法院在合同有明确管辖约定且原被告各方均同意将本案移送银川市兴庆区法院的情况下,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兴庆区法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兴庆区法院以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且管辖约定无效,认定其对本案无管辖权,报请将案件移送工程所在地***前旗法院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兴庆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周云韬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方*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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