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天华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西十里铺村兴盛园小区1幢1单元1070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霞。
被执行人:陕西建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道环城东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冯新建。
本院在执行陕西中天华生电气有限公司与陕西建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建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陕西圣米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收入40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陕西建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陕西圣米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收入4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玉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