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五德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1398号
原告:西安五德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139MA6U704177。
法定代表人:惠铁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欣,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00077003643X4。
原告西安五德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西安五德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五德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88元由原告西安五德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 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佳洋
书 记 员  马金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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