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中天华生电气有限公司与陕西建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7财保94号
申请人:陕西中天华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3500241B。
法定代表人:张斌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寇小彦、陈宁,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3643X4。
法定代表人:冯新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中天华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中天华生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3180元(附银行账号两个)。申请人陕西中天华生电气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购买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XXXXXXXXXXXXXXX0101。责任限额均为人民币383180元整。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中天华生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3180元。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如需继续冻结,申请人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冻结申请。
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铁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雷冯香
附银行账号:
被申请人银行账号
1.
用户名:陕西建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西安科技四路支行
账号:1036XXXXXXXX
2.
用户名:陕西建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行: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四府街支行
账号:2701XX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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