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2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昇辉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赤花居民委员会环镇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李昭强。
被执行人:陕西建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道北环城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冯新胜。
关于昇辉控股有限公司与陕西建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178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建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昇辉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向第三人西安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第三人西安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但第三人西安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到期债务未达到约定的支付条件为由提出异议,故本院未能执行该到期债权。
四、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询问申请人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981069.81元及执行费12210.7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6执2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陕西建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昇辉控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南华
审判员 李华江
审判员 叶锐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健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