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4民初7157之一号
原告:沈阳恒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望花中街101-3号(1-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MAOP57P566。
法定代表人:郑志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杰,辽宁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南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62528138Y。
法定代表人:罗素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恒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阳恒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恒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0,减半收取1830元,保全费142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尹江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