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4民初7157之二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恒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望花中街101-3号(1-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MAOP57P566。
法定代表人:郑志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杰,辽宁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南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62528138Y。
法定代表人:罗素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恒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辽0104民初71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沈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恒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万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江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