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新执字第183-1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欧雅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省沁源县沁河镇北元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关于石家庄欧雅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沁源县沁河镇北元村村民委员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按判决履行。
2014年4月11日,本院以(2014)新民二初字第56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山西省沁源县沁河镇北元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1233518.48元,现因山西省沁源县沁河镇北元村村民委员会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省沁源县沁河镇北元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3755300元及利息(包括金钱债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及利息)。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永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