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欧雅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欧雅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与沁源县韩洪乡下务头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184民初2448号
原告:石家庄欧雅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正莫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沁源县韩洪乡下务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沁源县韩洪乡下务头村。
法定代表人:康建怀,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石家庄欧雅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沁源县韩洪乡下务头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欧雅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沁源县韩洪乡下务头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家庄欧雅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定做合同款19.6万元并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加工定做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生产晚霞乡风景亭二个、***栏板120米(后撤销),合同总价款34万元,2013年10月20日交付,完工后一次性付清。原告签订合同后即开始组织加工并按期交付安装使用。但被告以暂时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支付合同淡19.6万元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现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望依法支持诉诉请求。
被告沁源县韩洪乡下务头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加工定做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生产“晚霞乡风景亭”二个(价款196000元)、“***栏板”120米(价款144000元),合同总价款340000元,交货期限为2013年10月20日,同时约定预付40%定金、完工后一次性付清。实际被告未支付定金。2013年10月20日原告依约给被告安装了“晚霞乡风景亭”二个,双方撤销了“***栏板”的安装。被告共欠原告价款19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以上所述,由审理笔录、原被告《加工定做合同》为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加工定做合同》,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为被告加工了风景亭,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价款。原告主张延期付款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应当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沁源县韩洪乡下务头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欧雅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晚霞红风景亭”价款19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18年7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复印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