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3民初1882号
原告:***,男,1962年8月9日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告:新乡县兴康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合河乡西永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070054725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乡县兴康农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