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兴康农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乡县兴康农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3民初1882号 原告:***,男,1962年8月9日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告:新乡县兴康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合河乡西永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070054725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乡县兴康农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