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利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常德市文化旅游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泰利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3民终138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常德市文化旅游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晓岛社区柳叶大道2533号。
法定代表人:周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睦凡,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舒,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泰利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后夏公庄村委会东1000米。
法定代表人:桂江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宏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丽萍,北京蔡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德市文化旅游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旅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泰利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23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文旅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睦凡、吕舒,被上诉人泰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宏宇、蔡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旅投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四项,改判驳回泰利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服一审判决金额为4431052.92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五项,改判支持文旅投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不服一审判决金额为1315666.1元);3.由泰利公司负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涉案合作合同中的“风险投资合同法律关系”应认定有效,一审判决对泰利公司在该法律关系中明确自担全部投资风险约定的效力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处理错误。涉案合作合同包含泰利公司自担全部投资风险的“风险投资合同法律关系”和由泰利公司负责选点钻井、文旅投公司负责回购合格矿井的“矿产资源勘查合同法律关系”两部分法律关系,虽“矿产资源勘查合同”因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而无效,但“风险投资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合同首部关于泰利公司“独立投资并承担全部投资风险”、第二条第1项关于泰利公司“独立进行地热温泉井项目风险投资”、第五条第1项关于泰利公司“独立负责地热温泉井的风险投资,并独立承担全部投资风险”等投资风险自担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理解歧义,对泰利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驳回其第二项诉讼请求才符合其签订合同时的预期,一审判决关于“《合作合同》无效”和“文旅投公司主张泰利公司应根据合同中关于由泰利公司承担全部投资风险的约定自行承担全部损失没有依据”的认定,以及将泰利公司的70%投资款作为损失判由文旅投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二、即使认定涉案合作合同中的“风险投资合同法律关系”与“矿产资源勘查合同法律关系”两部分法律关系均无效,一审判决对应属“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泰利公司自担全部投资风险约定的效力处理也错误。上述三处关于泰利公司自担全部投资风险的特别约定,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明确具体,均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而不属于违约责任条款,故应认定该三项约定对泰利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对涉案合作合同作整体无效处理的情况下,应将因法律合规风险造成合同无效后果引起的履行该合同期间所有投资损失自行承担,其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均应驳回。三、即使认定涉案合同内容全部无效,泰利公司自担全部投资风险的约定无效,按各自过错分担双方实际总损失,一审判决将不合格勘查成果按合格成果处理以及分配责任分担比例不当。一是泰利公司成井结果不符合约定的验收合格条件(泰利公司自认出水量仅302吨/日,小于约定的400吨/日),属于不合格勘查成果,判由文旅投公司以支付赔偿款方式接收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矿井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六条为指引,按照“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以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的类推适用方法,在涉案合作勘查合同与施工合同中的勘察合同最相类似的法律关系属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作为裁判依据,改判文旅投公司对泰利公司完成不合格成井工程期间所支出的投资不承担款项支付责任。二是即使认定文旅投公司应对泰利公司完成的不合格勘查成果应承担投资损失赔偿款的支付责任,一审在分配双方分担比例时严重不公,对文旅投公司分担70%的责任比例分配畸重,对泰利公司责任比例分配畸轻。在就合同无效后双方以各自过错分担损失方面无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情况下,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的类推适用方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关于“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等最相类似的专家赔偿责任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在双方均应明知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而签约合作勘察的行为无效的相同过错基础上,给泰利公司加重分担因其系具有乙级地质钻探和丙级液体矿产勘查两项专业资质的专业机构所应承担的“专家责任”过错,从而给泰利公司至少分担60%以上的双方实际总损失分担责任(其中,泰利公司主张的实际与涉案勘查工程无关的第2-15组证据所涉合同款项支出所计损失不应计入总损失)。
泰利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文旅投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文旅投公司关于“第二条第1项关于泰利公司独立进行地热井投资并承担全部投资风险”的陈述错误。合同第二条第1项约定:“泰利公司独立承担非外力原因导致的物探及钻井投资风险”,文旅投公司将合同约定的非外力原因导致的内容舍掉是断章取义。根据该约定,泰利公司只承担非外力原因导致的物探及钻井的技术风险,不承担外力原因导致的风险。由于文旅投公司没有办理探采矿权证,导致合同无效,属于法律风险,应由文旅投公司承担。合同5.1条约定:“乙方独立负责地热温泉井的风险投资,并独立承担全部投资风险。”该“全部投资风险”是针对第二条约定的“乙方独立承担非外力原因导致的物探及钻井投资风险”的全部风险,即针对乙方承担的技术风险所承担的全部风险。二、文旅投公司是业主方、矿产资源的使用方,涉案地热井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应由文旅投公司负责办理,文旅投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文旅投公司一审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地热能源开发利用的情况汇报》,涉案项目是经过常德市政府统一管理,汇集国土、规划、能源、法制等全部职能部门,应当知晓此项目需要办理探采矿权证,且已经明确告知文旅投公司要按法定程序取得探矿权的基础上,引进专业公司。而文旅投公司没有按政府要求办理探矿权,就委托泰利公司进行开采,明显存在故意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签订合同将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勘查开采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文旅投公司在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泰利公司签订合同,将矿产资源交由泰利公司勘查开采,导致合同无效,文旅投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三、本案不适用参照最相类似法律规定的情形。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文旅投公司一审时也认可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是认定本案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即本案已有可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存在适用最相类似的法律情形。合同签署后,泰利公司立即开展前期勘查和论证工作,并于2016年12月提交了《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桃花源旅游风景区地热资源勘查可行性论证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论证报告》),给出了4个地质条件最佳的推荐井位,文旅投公司表示所推荐最佳井位位于景区植被保护范围内,要求重新选定井位,后经双方协商最终井位选在目前施工风险偏大的井位处。文旅投公司完成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后,泰利公司立即组织钻井设备进场正式开钻,钻探深度至2404米;因变更井位后地热条件不佳,地热井经试抽水日出水量仅100余吨;为提高出水量,钻井深度需要加深,钻探至井深2822米;试抽水显示日出水量增大到200余吨,因地质条件不佳,需采用多种增产措施进行增产施工;后经采用反复潜水泵洗井和1次酸化与压裂等增产工艺后,水量达到302吨,出水温度44℃;根据酸化压裂增产数据,再进行1-2次酸化增产作业后,水量可达400吨以上。因该期间国家出台政策,停止在风景名胜保护区开展勘查开采活动,不能再进行酸化增产作业。文旅投公司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具有完全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泰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泰利公司与文旅投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签订的《常德市桃花源旅游风景区地热温泉井风险投资项目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无效;2.请求法院判令文旅投公司赔偿泰利公司直接投资款损失6847981.6元及利息(以6847981.6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用由文旅投公司承担。
文旅投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泰利公司赔偿文旅投公司为合同履行投入的费用1879523元及截止2020年11月19日利息251680.48元;2.泰利公司向文旅投公司赔偿2020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87952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泰利公司是一家取得乙级地质钻探,丙级液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公司。文旅投公司根据公司当地政府要求,在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开展开发地热能的试点工作。应文旅投公司要求,2016年12月12日,泰利公司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对桃花源旅游风景区勘查地热资源进行了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建议部分显示:地热水资源属矿产资源之一,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对区内地热水的勘查与开发均必须遵守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的探、采矿权后,方能开展勘查与开发工作。
2016年11月24日,文旅投公司(甲方),泰利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有:为开发桃花源旅游风景区地热温泉资源以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甲乙双方决定展开合作,由乙方对地热温泉井进行风险投资,乙方独立投资并承担全部投资风险,地热温泉井钻井成功后由甲方进行回购。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现就常德市桃花源旅游风景区地热温泉井风险投资项目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合作项目名称和内容。1.合作项目名称:常德市桃花源旅游风景区地热温泉井风险投资项目。2.合作项目内容:投资施工1眼地热温泉井,井深暂定2500米。第二条:合作方式和投资认定。1.合作方式乙方独立进行地热温泉井项目风险投资,乙方独立承担非外力原因导致的物探及钻井投资风险;地热温泉井钻井成功后,由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回购地热温泉井。2.投资认定地热温泉井投资额度以根据定额收费标准和实际成井深度及完整的地热井(参考预算内容)造价为最终投资额,定额采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投资额暂定990万元(详见附件),最终以经过第三方财评审计的投资额为准[项目投资中不包括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以下同)]费用,三通一平工作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投入资金财务费用按不超过同期同档基准利率20%计算。3.开工日期为合同签订后,7天内完成物探设备进场,确定靶区后,7天内由甲方组织三通一平,三通一平完成后7天内,乙方组织钻探设备进场,钻井工期为180天。第三条:地热井合格标准和回购要求1.地热水出井口温度不低于40℃,地热井日出水量不低于400吨(24小时)视为地热井合格标准。2.回购要求乙方投资钻探的地热井达到合格标准后,乙方向甲方申请验收,甲方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专家验收乙方投资钻探的地热井,如10个工作日内因故不能组织验收则与乙方协商后顺延,顺延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甲方在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暂定金额的40%回购款给乙方。甲方于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第三方(第三方为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地热温泉井造价核算工作,双方认可第三方完成的审定造价核算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地热温泉井回购款累计90%的余款。甲方支付上述费用后,乙方协助办理地热温泉井所有权转移及地热温泉使用事宜,地热温泉井所有权转移至甲方并根据甲方需要(输送距离3公里以内温差与出水井口温度不超过3℃)协助完成有关水处理方案、管道输送设计及保温水箱设计等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余款。双方约定,当地热井验收合格后,非乙方原因造成在乙方申请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仍然未出审定造价,甲方承诺按暂定价990万予以回购,并支付完全部回购款。如果甲方需要乙方协助完成的非地热井验收约定合格标准之外的事宜办理时间超过3个月的,则甲方应在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第三方审定价格支付完全部回款项。第四条:甲方责任与义务1.甲方负责“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工作和扰民、民扰工作并承担费用;其中电源、水源符合钻探相关要求。同时应为乙方提供抽水试验排水接口。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回购地热温泉井并按约定及时支付回购款。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及时组织造价核算工作,核算时间按造价相关规定完成。3.甲方应以财政为本项目回购提供担保,并订立担保协议。4.甲方负责解决从设备、人员进场到撤离现场及施工的过程中涉及当地人员闹事或地方相关部门介入等问题,确保施工过程人员及设备安全。第五条:乙方责任与义务1.乙方独立负责地热温泉井的风险投资,并独立承担全部投资风险。2.乙方独立负责项目的施工、质量和进度,接受甲方监督,按甲方要求提交预期成果资料,并接受甲方的验收。3.乙方在进场前应向甲方提供该地热井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进度表等相关材料2份;并在施工中如实地向甲方报告工程进展等有关情况。第六条:违约责任1.因不可抗力和国家政策变化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造成经济损失时,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2.除不可抗力和国家政策变化外,导致乙方投资收益无法实现,甲方需赔偿乙方损失。除不可抗力和国家政策变化外,因乙方原因未能按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合格地热井,需赔偿甲方投入的“三通一平”及相关扰民、民扰等协调费用(双方约定,若测试温度达到40℃,水量在200吨/天以上时,则乙方不予赔偿)。3.乙方按要求通知甲方组织验收后,如果甲方拖延或不组织竣工验收,则乙方自通知甲方所确定的验收日即视为甲方验收日,并视为地热井成井验收合格。乙方自验收日或视为验收日起,有权单方聘请第三方核算地热温泉井造价工作,该造价报价作为双方结算依据。4.如果甲方未在第三方地热温泉井造价核算工作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给付乙方工程费用及在乙方协助完成相关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未给付乙方工程全部余款的,则自甲方逾期之日起甲方每日按应付总额的千分之二点五的逾期利息给付乙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作合同》后附有三个附件。分别为:1.《桃花源旅游风景区地热温泉井风险投资项目投资造价汇总表》,汇总表显示地热温泉井物探工程金额为631814.09元,地热温泉井钻探工程金额为10742025.35元,投资资金占用费(5.7%)金额为648308.85元(从钻井进场开始计算,本次计算以一年测算,最终以最后付款之日算起,含风险投资成本),预算合计12022148.3元,暂定投资额9900000元。备注:最终造价额,以项目验收合格后,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财评结果为准。2.《桃花源旅游风景区地热温泉井物探工程投资预算表》,预算表显示野外物探金额为478074元,其中可控源音频大地电磁测探法金额为458160元;高精度磁法勘探金额为13584元;水文地质测量金额为6330元。3.《桃花源旅游风景区地热温泉井钻井工程投资预算表》,预算表显示大孔径钻探成井金额为7413042元;洗井、固井及抽水试验金额为394612元;材料金额为856302.54元;技术工作费为1561530.8元;水质化验费为5013元;税金为511525.02元;工程总造价为10742025.3元。本预算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双方在签订《合作合同》前以及在履行该合同的过程中,文旅投公司一直未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证。
一审庭审中,双方确认2018年3月17日,泰利公司完钻终孔,2018年10月,地热井全部成井。
2018年7月4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在其官网上发布湘国土资办发【2018】118号《关于立即停止各类保护区(地)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的紧急补充通知》,要求矿业权清理退出的范围扩大至各级各类保护区(地)。相关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停止涉及自然保护区勘查开采活动的基础上,立即责令其他各类保护区(地)的勘查开采活动。
2019年1月23日,文旅投公司向常德市发改委报送请示文件《文旅投公司关于进一步推进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地热能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有:一、基本情况。根据贵委提出的相应工作安排建议,文旅投公司承担“深层地热温泉开发”的一处试点任务,负责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示范性地热温泉项目的具体实施。2016年11月24日与行业内从事地热温泉开发利用工作较早、经验较丰富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泰利公司签订了《合作合同》,合同约定泰利公司在桃花源风景区内投资施工1眼井深约2500米的地热温泉井,独立承担非外力原因导致的物探及钻井投资风险,地热温泉井钻井成功后由文旅投公司进行回购。合同签订后,泰利公司即开展钻井工作。2018年10月,物探及地热温泉井钻井完成,经泰利公司自行组织检测,结论为最终出水温度44℃、日出水量300吨,且不能再提高出水量。鉴于这一情况,泰利公司提请文旅投公司对地热温泉井进行验收回购。根据泰利公司的要求,结合《合作合同》的约定,文旅投公司按程序推进验收回购工作,但由于多方面因素影响,目前验收回购工作面临一些困难。二、请示解决的问题。1.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问题。根据《合作合同》约定,泰利公司只承担“非外力原因导致的物探与钻井投资风险”,而文旅投公司回购地热温泉井后,需承担能否合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风险。经咨询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了解到,目前在落实中央环保督查反馈意见工作阶段,省自然资源厅暂停了全省范围内的新设矿权审批工作;同时表示目前在风景名胜区新设矿权难度很大(自然保护区不能新设矿权有明确规定)。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回购地热温泉井,未来能否顺利取得采矿权,以及能否按照相应规定对该地热温泉井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具有不确定性。为了推进试点工作,特请示贵委,文旅投公司是否可以同步回购地热井并请贵委支持协调同步申报采矿权。2.关于地热温泉井验收问题。目前地热勘查钻井已经成井完工,转为生产井利用及办理地热采矿权许可证,均需要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地质中介服务单位,完成地热井完井报告、地热井竣工验收表、地热井抽水试验报告、地热井测井资料、资源开发利用及回灌方案、地热井单井储量评价报告及储量登记等验收工作。据了解,湖南省目前没有相应的“地热温泉井”专业中介服务单位。经咨询国土矿产等主管机关,可以聘请类似的“地质勘查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或委托有“地质勘查类”中介服务资质单位进行验收。考虑这些方式都不是规范的专业验收,企业自行组织缺乏权威性,是否可以请贵委(能源处)牵头组织、文旅投公司和泰利公司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验收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资质把关和审核的方式进行上述验收工作。3.关于合同履约问题。因前期物探勘查选定的最佳井位位于桃花源景区核心区,不具备布设地热井的场地条件,后调整井位至景区外的目前井位处。由于目前井位处地质条件不是最佳的,使得成井水量低于《合作合同》约定标准(合同约定日出水量为400吨,泰利公司检测认为目前成井日出水量为300吨。达到约定标准的75%),同时泰利公司检测认为出水温度高于《合作合同》约定标准(合同约定出水温度为40℃,目前成井出水温度为44℃,属于中温热泉类型)。鉴于上述情况,文旅投公司于2018年11月组织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经济发展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财政分局等部门赴贵州铜仁市实地调研考察,了解到目前已成井的地热温泉井出水指标有一定的利用价值。在经上述方式验收评估后,若仅该地热温泉井的出水量一项指标未能完全满足合作合同约定,请贵委指导能否考虑泰利公司提出的两项解决方案:一是虽然出水量一项指标未完全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但若经验收评估后仍然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则由文旅投公司按相应程序降价回购(降价幅度或额度由合同双方另行商定);二是若文旅投公司不能实施降价回购,则由泰利公司在桃花源风景名胜区其他区域无偿再钻一眼深度略浅的地热温泉井,确保两眼井累计出水量和出水温度均满足合同约定标准,再由文旅投公司按合同原约定价格回购。若上述两种方式均不能满足,则依法解除合作合同。一审庭审中,文旅投公司确认《请示》报送后,尚无处理方案。
2019年1月29日,泰利公司副总经理叶某向文旅投公司发送《关于桃花源地热井项目因不可抗力和国家政策变化导致不能完全履约解决方案的函》。函件主要内容有:贵我双方签署《合作合同》后,我司立即开展前期物探勘查和可行性论证工作,于2016年12月提交了可行性论证报告,于2017年4月组织钻井设备进场,2017年5月13日正式开钻,至2017年9月钻探深度至2404米;因地热条件复杂、钻井深度需要加深,但通往地热井场道路施工无法运送加深所需配套设备,于2018年1月24日开始加深施工,至2018年3月17日完钻终孔,最终成井深度2822米;终孔后为提高地热温泉井出水量,开始进行洗井、酸化压裂增产施工,于2018年10月完成全部成井工作,经双方现场实测出水温度44℃、日出水量302吨(根据现场实测三角堰箱水流高度折算)。2018年10月,我公司向贵公司提出地热温泉井回购申请,贵司于2018年11月组织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经济发展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财政分局等部门赴贵州铜仁市实地调研考察,调研结论为该地热井出水指标有一定利用价值;随即双方开始推动地热温泉井回购工作。2019年1月贵我双方到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咨询桃花源地热井矿权办理事宜,被告知因国家政策调整,目前不允许在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设置矿权,且已设置矿权的要根据最新国家政策予以清理。鉴于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地热井回购工作无法按时开展,为尽快解决问题,我公司提出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第一款“因不可抗力和国家政策变化导致合作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之约定,经结算审计并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后解除原合同,并提出以下2种方案供贵方参考:方案1:贵方持有地热井100%所有权,并承担已发生费用的70%,贵方向我方支付已发生费用的70%,地热井所有权归贵方独立所有;已发生费用以双方聘请的审计单位审计结果为准。方案2:双方各承担已发生费用的50%,并各持有地热井50%所有权;已发生费用以双方聘请的审计单位审计结果为准。
为履行《合作合同》,泰利公司主张与案外人签订了如下十四份合同并实际履行完毕。泰利公司提交了十四份合同和相应的结算单、入账通知、发票、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据。
合同一的签订和履行情况:2016年10月25日,泰利公司(委托方、甲方)与北京桔灯地球物理勘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桔灯公司)(服务方、乙方)订立《物探工程分包技术服务合同书》。合同主要内容有:甲方委托乙方在桃花源旅游风景区内物探勘调工作,项目名称为桃花源旅游风景区地热井物探勘查工程项目。勘查方法为:可控源音频大地电磁测深法及高精度磁法勘探。工作任务为:推荐地热井探采井位,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提供可靠依据。工作成果:文字报告、施工平面布置图、物探解释图、推测断裂的平面分布位置图、其他综合性成果分析图、电子存档文件、乙方需使用合格的检测、物探设备,并出具相关合格证明。工期:自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进场之日起13天内完成野外资料采集和提交勘查成果报告全部工作。合同款及支付方式:1.可控源音频大地电磁测探法每公里单价20000元,本工程物探工作总计费用暂定200000元,该价格含税及为完成本合同工作内容的全部费用,完工后以实际发生工作量进行结算。2.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合同额的40%,即80000元预付款,乙方完成野外物探工作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0%,即80000元,余款待乙方提交最终物探成果报告并经专家评审完成后10日内一次性结清。3.每笔工程款支付前,乙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税点6%),工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时,乙方需开具全额工程款差额发票给甲方。2017年1月18日,泰利公司与桔灯公司就上述项目签订工程分包结算书,确定结算总价为204000元。关于结算款项支付情况和发票开具情况:2016年10月28日,泰利公司向桔灯公司支付80000元;2016年11月10日,桔灯公司就物探勘查费向泰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80000元。2016年12月6日,泰利公司向桔灯公司支付80000元;2016年12月15日,桔灯公司就物探勘查费向泰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80000元;2020年1月23日,泰利公司向桔灯公司支付300000元,泰利公司主张,这笔300000元中,有44000元系支付上述合同剩余结算款。
合同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2017年6月6日,泰利公司(需方、甲方)与天津德华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华公司)(供方、乙方)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有:乙方按照约定向甲方销售产品应用于湖南省常德市桃花源旅游风景区项目地热井钻井工程,产品、数量和价格:无缝套管47.72吨,总价272242.6元;引鞋1件,总价2880元;运费总价26000元。工程地点、交付地点: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镇×村四组,合同总金额(含税、含运费):301122.6元。合同价款支付: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金额的50%,货物到甲方施工场地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下次再购套管前付清本次合同金额的50%尾款。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2017年10月17日,泰利公司和德华公司就上述合同签订结算单,结算单显示套管金额为272242.6元,引鞋金额为2880元,合计275122.6元。2017年6月8日,德华公司就引鞋、套管费向泰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275122.6元,2020年1月23日,泰利公司向德华公司转账275122.6元。
合同三的签订和履行情况:2017年6月27日,泰利公司(托运方)和天津兴华弘基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公司)(承运方)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兴华公司将套管、引鞋从德华公司处运送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镇×村四组,运费含税价26000元。2017年6月8日,兴华公司就运费向泰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26000元。2017年10月23日,泰利公司向兴华公司转账26000元。
合同四的签订和履行情况:2017年9月25日,泰利公司(需方、甲方)与德华公司(供方、乙方)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销售产品,应用于湖南省常德市桃花源旅游风景区项目地热井钻井工程,工程地点和交付地点: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镇×村四组。产品、数量和价格:石油套管44吨,268400元;筛管18吨,109800元;筛管加工费500米,30000元;浮箍1个,1600元;盲板1个,1500元;浮鞋1个,1700元;总计413000元。运输:由乙方负责运输,采用汽车运输方式,运输公司由乙方指定,运费由甲方承担并支付给运输公司。乙方承担货物在途货物风险。乙方指定的运输公司:兴华公司。合同价款的支付: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金额的50%,货物到甲方施工场地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下次再购套管前付清本次合同金额的50%尾款。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2018年4月10日,德华公司就上述货物向泰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共计409044元。泰利公司主张双方就货物的结算金额即为409044元。2017年10月10日,泰利公司向德华公司转账300000元;2019年2月3日,泰利公司向德华公司转账50000元;2019年12月13日,泰利公司向德华公司转账59044元,总计转账409044元。泰利公司主张根据合同,承担了上述货物运费,运费共计32000元,泰利公司提供了2018年1月5日向兴华公司转账32000元的银行入账通知以及兴华公司就货物运输服务向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32000元。
合同五的签订和履行情况:2018年3月,泰利公司(委托方、甲方)与山东宏景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景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湖南省常德市桃花源地热井抽水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有:技术服务目标:用潜油电泵技术对泰利公司开发或钻探的湖南桃花源地热井进行抽水技术服务。技术服务地点:湖南省常德市桃花源地热井场。进度安排:甲方预付的60%服务费到账后乙方7天内设备及配件到现场。费用、支付:每口井抽水试验一个周期为10天,本次双方预计服务壹个月。一个周期技术服务费用:85000元/口井。超过抽水周期10天后,每超过一天支付乙方停等费2000元,超过抽水周期20天后,每超过一天支付乙方停等费3000元。支付方式:甲方于合同签订后支付技术服务费用的60%,即51000元到乙方账户,设备到场后,机组正常试抽水3天内支付一个服务周期的余款即34000元。2018年5月9日,泰利公司与宏景公司就上述合同签订《分包工程结算定案表》,双方确认结算总价为101000元,工程已付款为85000元,工程未付款为16000元。2018年4月4日,泰利公司向宏景公司支付51000元,2018年4月13日,泰利公司向宏景公司支付34000元,2018年8月21日,泰利公司向宏景公司支付16000元,上述款项共计101000元。2018年4月3日、8月14日,宏景公司向泰利公司就上述服务分别开具发票金额为85000元、16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六的签订和履行情况:2018年5月15日,泰利公司(委托方、甲方)与天津百高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高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湖南省常德市桃花源地热井抽水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百高公司向泰利公司提供用动力组合式超长冲程无油梁抽水机对泰利公司开发或钻探的湖南桃花源地热井进行抽水技术服务。技术服务地点:湖南省常德市桃花源地热井场。费用:本次双方预计服务二十五天(一个周期),一个周期技术服务费用:150000元/口井,超过抽水周期25天后,每超过一天支付乙方停等费1200元/天。其中如因为乙方的原因导致的停等,甲方不计服务时间及不支付等停费用。甲方因水量、水温不能满足合同约定交井要求,二十五天内乙方为甲方提供起下泵多次。超过25天后,如甲方要求再下泵抽水,每下一次泵额外补助材料费服务费:40000元/次。支付方式:甲方于合同签订后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用的60%,即90000元,设备到场后,机组正常试抽水10天内支付一个服务周期的余款60000元。设备撤场后15日内,甲方将停等费用及材料补助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甲方要求提前交付同等金额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2020年8月26日,泰利公司和百高公司签订《分包工程结算定案表》,确定抽水服务25天,总计结算金额为150000元,并确认款项已付。2018年5月15日,百高公司分别向泰利公司开具发票金额为60000元和9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5月16日,泰利公司向百高公司支付90000元,2020年1月23日,泰利公司向百高公司支付100000元,泰利公司主张其中的60000元,为履行该合同的款项。
合同七的签订和履行情况:2018年8月7日,泰利公司(甲方)和百高公司(乙方)签订《湖南省常德市桃花源地热井增产技术服务(压裂泵车)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进行地层酸化压裂,施工总费用为固定价款180000元,税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含税价格:190800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乙方140000元,设备进场后甲方支付乙方40000元,施工结束后3日内清停等费、增加工作量费用及剩余款项,付款前乙方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还约定,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现场施工时间超过24小时,要按工作量加收相应费用,等待时间超过24小时,每增加一天加收5000元(含税)停待费;采用压裂泵车压入地层总方量为200方,如超过200方后每增加一方液体加收456元(含税)。2018年9月,双方签订《分包工程结算定案表》,确认结算金额共计195800元,其中5000元属于停等费用。2018年8月8日,百高公司分别向泰利公司开具发票金额为100000元和908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2018年8月10日,泰利公司向百高公司转账140000元,2018年8月21日,泰利公司向百高公司转账50800元,2020年1月23日,泰利公司向百高公司转账100000元,泰利公司主张其中的5000元为履行该合同的款项。
合同八的签订和履行情况:2018年8月,泰利公司(甲方、委托方)与宏景公司(乙方、受托方)签订《湖南省常德市桃花源地热井抽水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技术服务目标:用潜油电泵技术对泰利公司开发或钻探的湖南省常德市桃花源地热井进行抽水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期限:10天内,根据甲方要求有偿延期。技术服务地点:湖南省常德市桃花源地热井场。费用:每口井抽水试验一个周期为10天,本次双方预计服务1个月。一个周期技术服务费用:110000元/口井,超过抽水周期10天后,每超过一天支付乙方停等费2000元,超过抽水周期20天后,每超过一天支付乙方停等费3000元。其中如因为乙方的原因导致的等停或重新调运大机组期间甲方不支付等停费用。支付方式:甲方于合同签订后支付技术服务费用60%,即66000元到乙方账户,设备到场后,机组下井前支付一个服务周期的余款即44000元。工程竣工后,双方签订《分包工程结算定案表》,确认结算总价为150000元,工程已付款150000元。2018年8月14日和2018年10月11日,宏景公司分别向泰利公司开具发票金额为100000元、63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8月21日、2018年9月11日、2018年10月12日,泰利公司分别向宏景公司转账66000元、44000元、40000元,共计150000元。
合同九的签订和履行情况:2018年8月3日,郴州全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供货方)(以下简称全盛公司)与泰利公司(需货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全盛公司向泰利公司提供盐酸16.2吨、氢氟酸5.5吨、酸液运费、缓蚀剂2.85吨、铁离子稳定剂2.28吨、防彭剂1.71吨、配酸泵、酸液技术服务、酸罐5台、碳酸钠3吨、熟石灰30吨、防渗布600方、土工膜600方等,合计价款343989元(含增值税16%)。交货地点:货物送达至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村桃花源地热井现场。付款方式及结算:签订合同3日内付款60%,酸液进场后3日内付款至100%,供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票到付款。2018年8月8日,全盛公司向泰利公司分别开具发票金额为112230元、115879.6元、115879.4元三张增值税发票。2018年8月8日,泰利公司向全盛公司支付206393元,2018年8月22日,泰利公司向全盛公司支付137596元,共计343989元。
合同十的签订和履行情况:2018年8月,泰利公司(甲方、承租方)与天津兆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丰公司)(乙方、出租方)签订《湖南常德桃花源地热井空压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兆丰公司向泰利公司提供车载式S10-250型空压机一台出租给甲方使用,乙方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租赁费用及付款方式:空压机洗井,租金按600元/小时,按实际工作小时数结算(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等停费用800元/天(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的等停除外),按实际等停天数计算;设备往返运费为15000元;预计空压机租赁费用:40000元,税费:1200元(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合同总额:41200元,合同结算金额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合同签订后,甲方先预付设备路途费用15000元给乙方,剩余租赁费于设备撤场后3日内结清,付款前乙方必须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2018年9月,泰利公司与兆丰公司签订《分包工程结算定案表》,确定工程合同额为41200元,审定结算总价为55620元。2018年8月10日,泰利公司向兆丰公司转账15000元,2019年2月2日,泰利公司向兆丰公司转账40620元,共计55620元。2018年8月9日、2018年9月13日,兆丰公司分别向泰利公司开具30000元、25620元设备租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十一的签订和履行情况:2018年8月,泰利公司(承租方、甲方)与武陵区宏国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站(以下简称宏国租赁服务站)(出租方、乙方)签订《湖南省常德市桃花源地热井吊车、挖井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一台25吨吊车、一台800型挖机服务。施工地点:湖南省常德市×镇×村。施工内容:25吨吊车装运设备;800型挖机挖掘泥浆池600方以上。租金费用共计10500元(含5%增值税)。工程完工退场后三日内一次性全部结清,乙方必须提前开具相应金额发票。2018年8月8日,宏国租赁服务站向泰利公司开具105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8月10日,泰利公司向宏国租赁服务站转账10500元。
合同十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2018年11月1日,泰利公司(甲方)与沧州中水地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中水公司)(乙方)签订《湖南省常德市桃花源地热井修井技术服务施工协议书》,约定乙方对湖南省常德市桃花源地热井按甲方要求进行电缆射孔作业,技术要求:127弹,15孔/米,相位角90度。本井价格及结算方式:工程总价100000元,含6%增值税。结算方式:施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全部工程款,同时乙方必须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双方签订《分包工程结算定案表》,确定审定的工程结算总价为100000元。2018年11月27日,沧州中水公司向泰利公司开具1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2月2日,泰利公司向沧州中水公司转账50000元,2020年1月23日,泰利公司向沧州中水公司转账47000元,共计支付97000元。
合同十三的签订和履行情况:2017年3月15日,泰利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河北腾飞太行井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湖南省常德市桃花源地热资源勘查钻井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有:一、工程名称:湖南省常德市桃花源地热资源勘查钻井工程;工程地点:湖南省常德市桃花源;工程量:钻探深度2400米。工程内容:钻探工程。二、承包范围:钻探工程全部内容,不含套管、测井工作。三、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四、工期:180日历天。五、地热井成井技术指标:依据钻井设计书,该井设计井深度2400米(暂定),工程量可增可减,成井后按实际井深结算。六、成果要求:出水温度≥40℃;出水量:≥400立方米/d。七、甲乙双方为了更好的合作,共担成井风险,经双方协商,若因地层原因导致水温及水量不能满足业主要求,甲方承担90%风险,乙方承担10%风险。即甲方付乙方合同约定工程款的90%。乙方承担钻探中的全部风险,若因地层变化、破碎带来的风险以及乙方责任造成井孔事故,乙方应无条件及时处理;如造成井孔报废的,乙方需免费重新施工或返还已收款项后退场,经济损失各负其责。八、工程造价: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暂按2400米成井深度确定(工程量可增可减,超过2800米时,则共同协商,重新确定施工井费,井深最高不超过3000米);工程内容包括钻探、下管、固井、洗井、抽水试验、水质分析等全部成井工作,综合单价为1480元/米,含税价,税率11%(不含套管管材、测井工作),按照实际钻探深度进行决算。合同暂定总价为3552000元。九、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乙方进场,开钻后五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40万元;2.钻探深度至700米时五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40万元;3.钻探深度至1500米时五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40万元;4.钻探深度至2000米时五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40万元;5.钻探深度至2400米时五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40万元;6.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总费用到75%;7.竣工验收合格后120日内,按工程结算总额支付乙方至95%,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1年时,无质量问题甲方在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质保金;8.每笔工程款支付前,乙方需开具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1%)给甲方,工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时,乙方需开具全额工程款差额发票给甲方。十、工程竣工验收:1甲方在乙方完成作业,并提交竣工报告后三日内,按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验收,并向乙方出具验收证明(盖章)。逾期验收或不出具地热井验收证明的,视为此井符合验收标准;2.在地热井验收后,乙方做好井口防护工作,甲方将地热井移交给业主方管理。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8年12月27日,泰利公司与腾飞公司签订的《分包工程结算定案表》显示,工程开工日期为2017年5月3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1月8日,保修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8日,合同额为3552000元,送审结算总价6229325元,审减额1509325元,审定结算总价4720000元。结算审核说明:1.合同内井深2400米,综合单价1480元/米,合同总价为3552000元;实际钻井2822米,合计417.65万元,二次搬迁补偿4万元、停等补偿44.2万元、电费7万元,合计55.2万元。3.总计472.85万元,取整472万元,则实际结算额为472万元。腾飞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18日、2017年7月1日、2017年12月12日、2017年12月12日、2019年1月14日向泰利公司开具工程款为4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总金额共计400万元。泰利公司主张为该工程共向腾飞公司支付了428万元,并提供了入账通知书、银行业务回单予以证明。入账通知书和银行业务回单显示:2017年5月27日,泰利公司向腾飞公司转账40万元;2017年11月14日,泰利公司向腾飞公司转账10万元;2017年11月24日,泰利公司向腾飞公司转账30万元;2017年12月1日,泰利公司向腾飞公司转账10万元;2017年12月6日,泰利公司向腾飞公司转账10万元;2017年12月8日,泰利公司向腾飞公司转账20万元;2017年12月29日,泰利公司向腾飞公司转账40万元;2018年1月11日,泰利公司向腾飞公司转账10万元;2018年1月19日,泰利公司向腾飞公司转账10万元;2018年2月14日,泰利公司向腾飞公司转账20万元;2018年4月13日,泰利公司向腾飞公司转账4万元;2018年5月22日,泰利公司向腾飞公司转账10万元;2018年7月20日,泰利公司向腾飞公司转账1万元;2018年7月31日,泰利公司向腾飞公司转账20万元;2018年8月14日,泰利公司向腾飞公司转账2万元;2018年8月21日,泰利公司分两次向腾飞公司转账10万元,共计20万元;2018年8月31日,泰利公司向腾飞公司转账10万元、50万元,共计60万元;2018年9月11日,泰利公司向腾飞公司转账3万元;2018年9月30日,泰利公司向腾飞公司转账20万元;2018年10月12日,泰利公司向腾飞公司转账5万元;2018年12月29日,泰利公司向腾飞公司转账20万元;2019年2月2日,泰利公司向腾飞公司转账30万元,泰利公司主张其中的20万元系本案的工程款;2020年1月23日,泰利公司向腾飞公司转账173400元,泰利公司主张其中的15万元系本案的工程款;2020年9月28日,泰利公司向腾飞公司转账10万元;2020年1月15日,泰利公司向腾飞公司转账10万元;2021年2月9日,泰利公司向腾飞公司转账8万元。以上合计428万元。
合同十四的签订和履行情况:2017年6月26日,泰利公司(委托方、甲方)与江汉油田驷联石油技术潜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汉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测井专项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桃花源地热井项目进行测井作业,地热井完井测井价格按每米23元计算(以该井完钻实际深度为计算依据)。若该井完钻前增加测井施工(一开表层测井除外),每增加一次测井,相应增加人工费、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10000元。付款前,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2020年8月27日,双方签订《分包工程结算定案表》,确定合同金额为10万元,送审结算金额为74906元,审减额25094元,审定结算总价74906元。实际完成工作量:1.实际测量井深2822米,费用2822米×23元/米=64906元,2018年9月27日,加深测井一次,按合同约定补助10000元,总计结算金额74906元。2018年3月30日,江汉公司出具《桃花源地热井测井成果报告》。泰利公司尚未向江汉公司支付合同价款,江汉公司也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旅投公司对泰利公司提交的上述十四份合同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确认,其主张合同虽都加盖了案外人公司公章,但公章的真实性无其他证据印证。对上述十四份合同对应的结算单、入账通知、发票、银行业务回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认可关联性。文旅投公司主张泰利公司在案涉项目实施期间,还同期在其他地区与他人实施了很多类似项目,故无法排除其系为其他项目的履行而签订了上述合同并支付相应价款。文旅投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泰利公司官方网站刊载的新闻报道,证明泰利公司同时期在湖南凤凰古城、贵州铜仁开采温泉井,泰利公司不认可新闻报道与本案的关联性。
文旅投公司主张为协助泰利公司履行《合作合同》,共计投入1879523元,并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文旅投公司投入1525675元的相关证据。
2017年6月1日,文旅投公司(甲方)与桃花源旅游管理区×镇×村(以下简称×村)(乙方)、常德市鹍鹏水上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鹍鹏公司)(丙方)签订《钻井平台“三通一平”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相关内容有:一、根据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关于“地热能开发利用试点”工作部署安排,甲方负责桃花源区域×镇×村地热温泉井钻井平台“三通一平”项目工程,鉴于地热能开发利用试点暂不能正式立项,试点所需“三通一平”工程无法进行招投标,同时考虑工程施工难度及技术要求不高,考虑工程建设需要由乙方配合完成租用土地及维护建设环境等工作,甲方将该工程委托给乙方组织本地施工企业完成,甲方按规定负责工程量和质量验收。乙方经相关程序,明确丙方负责该项目。三方协商订立以下施工合同。二、工程范围:×村道便道加宽(全长2820米)及钻井平台场地平整。工程内容:施工便道、钻井平台及土石方工程。三、合同价款:工程造价初步暂定为167.4031万元整,最终结算价格以第三方结算审计报告为准。
2017年8月8日,鹍鹏公司向文旅投公司开具两张合计总额为117.6万元的钻井平台“三通一平”项目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8月10日,文旅投公司向鹍鹏公司转账117.6万元,转账用途注明:钻井平台三通一平项目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2月6日,鹍鹏公司向文旅投公司开具金额为34967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2月6日文旅投公司向鹍鹏公司转账273391元,转账用途注明:钻井平台“三通一平”项目工程施工。
2019年3月28日,文旅投公司、鹍鹏公司、桃花源旅游管理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工程质保期内保修验收单》,确认钻井平台“三通一平”项目工程合同价1674031元,结算价1525675元,质保金76284元。工程验收合格。
2019年4月1日,鹍鹏公司向文旅投公司发送《钻井平台“三通一平”项目工程请求退还质保金的请款报告》,报告显示:我司承建的钻井平台“三通一平”项目工程于2017年3月完工,审计金额为1525675元,已经付款1449391元,质保金76284元。工程竣工验收已经两年,质保期内无任何质量缺陷,申请支付质保金。
2019年10月11日,文旅投公司向鹍鹏公司转账76284元,用途备注:钻井平台“三通一平”项目工程合同。
泰利公司对文旅投公司投入1525675万元的相关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应作为文旅投公司的损失。泰利公司主张履行《合作合同》所需的“三通一平”只需平整道路即可,而非建设永久道路,上述“三通一平”项目施工建设的是永久道路,该部分投入应由文旅投公司自行承担。
二、文旅投公司投入315053元的相关证据。
2017年,文旅投公司(甲方、建设方)与德力公司(乙方、施工方)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主要内容有:一、经过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地热能开发10kv配电线路迁改工程的施工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二、本工程为文旅投公司(地热能10kv配电线路迁改工程),含主体线路及相关配电设施进行拆除、改造。本工程箱变管网土建部分由甲方负责乙方提供尺寸,青苗补偿及施工协调由甲方负责。三、本工程采取全包干方式即以满足甲方用电需求至电力部门验收合格为准。四、双方同意本工程按有资质的评审中介公司审核结算报告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概算为630107.59元)。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工程预算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工程备料款189032元,工程完工后,甲方付至预算金额的50%。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有资质的评审中介公司决算评审后,甲方一次性付清工程尾款。
2017年4月10日,德力公司向文旅投公司开具发票金额为189023元的10kv配电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4月10日,文旅投公司向德力公司转账189032元。
2017年6月1日,德力公司向文旅投公司开具发票金额为126021元的10kv配电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7月21日,文旅投公司向德力公司转账126021元。
泰利公司对文旅投公司投入315053元的相关证据形式上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应作为文旅投公司的损失,泰利公司主张,履行《合作合同》只需临时用电,能通电即可,但文旅投公司进行了主体线路及相关配电设施拆除改造,这部分投入应由文旅投公司自行承担。
三、文旅投公司投入38795元的相关证据。
2017年1月,文旅投公司(乙方、承租方)与刘某、杨某、雷某等七人(甲方、出租方)在见证方常德市桃花源旅游管理区桃仙岭办事处的见证下,签订《×村四组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一、乙方租赁甲方的责任田等土地共7.26亩。二、租赁期限:水田租赁期限1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林地租赁期限30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47年12月31日止。三、租赁价款及付款办法:1.土地租赁费用5429元,一次性交付。2.青苗补偿费用为18273元,按照国土分局实物量调查数据及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四、土地用途:用于地热钻井实验,如实验成功,按有关规定将所需土地征用用于地热项目的开发,并依据相管规定办理立项等各项手续。《×村四组土地租赁合同》的附件《地热能开发项目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明细》显示向刘某等七人补偿的青苗补偿费共计18273元。《地热能开发项目土地租用明细表》显示水田的土地租用费用为5429元,新增旱地的土地租用费用为5441元。《三合四组地热项目修路林地补偿表》显示的林地租用费用为3500元。
2018年1月和2019年1月,文旅投公司(乙方、承租方)与刘某、杨某、雷某等七人(甲方、出租方)分别签订《2018年度地热能开发项目土地租赁合同》和《2019年度地热能开发项目土地租赁合同》,两份合同除租赁期限不一致以外,其他合同内容一致。主要内容有:一、租赁甲方土地地类为旱地,土地性质为集体用地,租赁面积6.152亩。二、租赁价款及付款办法:经咨询根据市场旱地租赁行情为500元每亩1年,租赁金额为3076元,一次性付清。三、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1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合同);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2019年合同)。青苗补偿费以及林地租赁费用已与甲方结清,不在此次合同范围内。两份合同后均附《地热能开发项目土地租用明细表》,显示旱地租用的费为3076元。
×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委托书,委托村主任杨某1从文旅投公司处代收上述土地租赁费和青苗补偿费。2017年1月20日,×村村委会向文旅投公司出具田地青苗补偿及水田租赁费23702元收据,2017年1月22日,文旅投公司向杨某1转账23702元,转账备注:地热温泉井租用田地补偿费。2017年2月22日,×村村委会向文旅投公司出具田地青苗及田地租赁费8941元收据。2018年7月12日,×村村委会向文旅投公司出具土地租赁费3076元的收据。2019年10月14日,×村村委会向文旅投公司出具3076元地热能土地租赁费的收据。2019年10月17日,文旅投公司向杨某1转账3076元,转账备注:2019年度热能开发项目土地租赁费。
泰利公司对文旅投公司投入38795元的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认可。
诉讼中,泰利公司和文旅投公司均不同意对涉案地热温泉井的工程造价和钻井平台“三通一平”项目造价申请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签订合同将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勘查开采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在文旅投公司没有取得涉案地热温泉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情况下,泰利公司和文旅投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由泰利公司开采位于常德市桃花源旅游风景区内的地热温泉井,完工后,由文旅投公司对地热温泉井进行回购,该合同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合同内容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文旅投公司是在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开展开发地热能试点工作的主体,组织地热温泉井开采的相关工作,泰利公司应文旅投公司的要求,对涉案地热温泉井进行开采,文旅投公司应对未依法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负有主要责任,泰利公司作为取得专业资质的勘查公司,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应,其在《可行性论证报告》中明确指出地热水资源属矿产资源之一,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对区内地热水的勘查与开发均必须遵守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的探、采矿权后,方能开展勘查与开发工作。泰利公司明知文旅投公司未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仍然与之签订《合作合同》,对于合同无效也具有过错。综合分析相关情况,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文旅投公司应就合同无效承担70%的责任,泰利公司对合同无效承担30%的责任。《合作合同》无效,文旅投公司主张泰利公司应根据合同中关于由泰利公司承担全部投资风险的约定自行承担全部损失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泰利公司的损失认定问题。泰利公司主张为该工程与案外人签订了十四份合同并实际履行,并提交了相应的结算单、入账通知、发票、银行业务回单予以证明,因该十四份合同的履行内容均指向涉案地热温泉井,十四份合同的结算金额共计6847981.6元,不高于《合作合同》约定的990万元,鉴于泰利公司根据《合作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2018年3月17日,泰利公司完钻终孔,2018年3月17日,地热井全部成井。双方的函件显示目前成井日出水量为300吨,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75%,出水温度为44℃,高于合同约定的标准。故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予以确认。经一审法院核查,截止到一审开庭当日,泰利公司实际付款金额为6330075.6元,故一审法院确定泰利公司目前的实际损失为6330075.6元。泰利公司后续支付的款项,可待实际损失产生后,另行诉讼解决。文旅投公司主张在2018年7月4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湘国土资办发【2018】118号《关于立即停止各类保护区(地)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的紧急补充通知》后,泰利公司为履行《合作合同》而订立并履行的合同属于泰利公司自行扩大的损失,文旅投公司不应承担一节,因该通知并非《合作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自始就不应履行,且文旅投公司在该通知发布后未通知泰利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故对于文旅投公司的上述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文旅投公司的损失认定问题。根据《合作合同》的约定,文旅投公司负责涉案地热温泉井项目的通水、通电和场地平整工作,文旅投公司为履行合同义务,与案外人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钻井平台“三通一平”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电力施工合同》,并实际支出1879523元,一审法院确定文旅投公司的损失金额为1879523元。
关于泰利公司和文旅投公司主张的资金利息损失,因双方对《合作合同》的无效具有过错,各方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资金利息损失。
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泰利公司应就其实际损失6330075.6元自行承担的损失金额为1899022.68元(6330075.6元×30%),文旅投公司应赔偿泰利公司的损失金额为4431052.92元。文旅投公司应就其实际损失1879523元自行承担的损失金额为1315666.1元(1879523元×70%),泰利公司应赔偿文旅投公司的损失金额为563856.9元(1879523×30%)。判决:一、确认北京泰利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常德市文化旅游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常德市桃花源旅游风景区地热温泉井风险投资项目合作合同》无效;二、常德市文化旅游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泰利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4431052.92元;三、北京泰利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常德市文化旅游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赔偿563856.9元;四、驳回北京泰利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常德市文化旅游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的合同签订及履行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签订合同将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勘查开采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本案中,泰利公司和文旅投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由泰利公司开采位于常德市桃花源旅游风景区内的地热温泉井,完工后,由文旅投公司对地热温泉井进行回购。在签订《合作合同》前以及在履行该合同的过程中,文旅投公司一直未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证。因此,《合作合同》应依法认定为无效。文旅投公司上诉提出《合作合同》包含泰利公司自担全部投资风险的“风险投资合同法律关系”和由泰利公司负责选点钻井、文旅投公司负责回购合格矿井的“矿产资源勘查合同法律关系”,并主张“风险投资合同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有效。本院认为,该合同系有偿、双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文旅投公司将该合同区分为两个法律关系并主张其不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文旅投公司上诉提出即便合同无效,但合同中关于泰利公司自担投资全部风险的约定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该条款对泰利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此,本院认为,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给付行为,其方式主要有银行汇票结算、商业汇票结算、银行本票结算、支票结算、汇兑、委托收款等。清理是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合作合同》中关于泰利公司自担投资全部风险的约定,显然不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而系在合同得到有效履行情况下对商业风险的约定,在《合作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相关约定亦属无效。
鉴于文旅投公司是在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开展开发地热能试点工作的主体,亦是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的申办主体,其在未依法申办相关许可证件的情况下即组织泰利公司进行地热温泉井开采的相关工作,显然负有主要过错。一审法院酌定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涉案地热温泉井并未取得审批,不能投入使用,双方因开采工作所进行的相关投入均转化为损失,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的举证情况依法核算双方的损失并根据责任比例判决双方各自承担的数额,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文旅投公司上诉提出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判决其对泰利公司完成不合格成井工程期间所支出的投资不承担款项支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文旅投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027元,由常德市文化旅游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贾 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军军
书 记 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