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24494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泰利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后夏公庄村委会东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082853786G。
法定代表人:桂江波,常务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苌盼盼,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诉被告北京泰利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2018年8月16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3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