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591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营鲁元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鲁元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投标保证金、损失及违约金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及互联网银行开户信息,无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其他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偿还义务。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