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东营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东营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9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安商初字第1739号
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经济开发区汶水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东营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38号“生态谷”4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东营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营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毕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