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博通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东营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91民初98号
原告:徐州博通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蟠桃山路西首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设,系该公司员工,男,1977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被告:东营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38号生态谷4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博通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东营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所欠的借款24000元汇入原告公司账户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营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博通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博通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营杰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州博通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