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4918号之一
申请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黄河路**“生态谷”4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聂在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饶县稻**高家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稻**高家大营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饶县稻**高家大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饶县稻**高家大营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饶县稻**高家大营村村民委员会在广饶县镇经管站的代管款220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孙鑫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