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2民初2144号
原告:***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黄河路38号生态谷4号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87165137N。
法定代表人:张书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綦朝霞,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杉,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利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滨港路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22004327588J。
负责人:邢义峰,职务:局长。
原告***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利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汝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高 娜
书 记 员 宗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