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异147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京0108民初2414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华公司)与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嘉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8)京0108执10487号]过程中,案外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北京分公司)对本院冻结辽宁嘉合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因本院已不再对辽宁嘉合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开立的账户内存款采取执行措施,故对信达资产北京分公司提出的异议,本院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查明: 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6)京0108民初24141号民事调解书,对泽华公司与辽宁嘉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确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一百零四万元;该货款分九期支付,即自二O一七年八月十五日起及其后每月十五日前各支付十二万五千元,余款四万元于二O一八年四月十五日前支付。二、若被告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支付款项,应自逾期支付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所有未付货款及逾期支付利息三十八万元。三、双方就本合同项下不再存在其它纠纷。”调解书生效后,泽华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冻结辽宁嘉合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开立的账户(账号:×××、×××、×××、×××)内存款554595元。 异议审查中,经查询,本院对辽宁嘉合公司上述银行账户内存款已无冻结措施。
(2020)京0108执异1474号案件的审查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亮洁 人 民 陪 审 员   岳 维 人 民 陪 审 员   张占春
书  记  员   郭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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